新都区法院按照市中院“司法综合能力提升年”的要求,围绕院党组“抓管理、强能力、提质效、重服务”的工作思路,加强督查督办、联络工作,增强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协调配合,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法院重大工作事项通报和走访制度。一是每年召开1—2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并听取意见和建议。二是院长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汇报1—2次法院工作,使人大领导及时了解情况,支持和监督法院工作。三是每年组织中层以上干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2次,主动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员,让他们主动监督法院工作和法院工作人员。
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和随案执行。真诚邀请代表和委员走进法院,走近法官,通过“零距离”接触,加强法院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按照已建立的“三个五”活动和“走进法庭听审判”活动要求,各业务庭筛选一些重大、典型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或随案执行的备选案件,提前3个工作日将所选案件的相关情况书面送监察室,由监察室将备选案件的案情简介等有关材料送人大、政协有关部门,针对案件类型,确定邀请到庭旁听和随案执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体案件、旁听人数由监察室与人大、政协联系后确定。
三、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评议法院工作。真诚邀请代表和委员走进法院,走近法官,通过零距离接触,加强法院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使代表、委员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情况,支持法院依法办案,推进法院工作更加有效开展。院监察室要负责协助组织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评议活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进行视察、检查、评议时,要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资料,认真回答问题。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逐项研究落实,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四、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凡是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人大、政协交(转)办或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递交的来信,要严格按照我院《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事项办理规则》的规定办理。监察室分类逐一登记,五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列入督办范围,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并在七日内向人大、政协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出程序性答复,告知交办和转办情况。来信不涉及具体案件的,则督促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在三十日内(如交办时有时限的,按交办时限)写出报告,作出答复。涉及具体案件的,督促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在案件审结时,作出实体性答复。确属案情复杂,不能在限期内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五、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抓好案件质量管理,积极打造“精品庭审、精品文书、精品记录”三大精品工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规范,裁判不公、办事拖拉、效率不高等问题。对审判和执行权运行情况的监督要围绕质量工程来开展,一是继续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通过抓案件质量评查促进审判质量提高,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办案不规范等现象;二是抓好庭审规范化、司法仪表建设,通过庭审规范化建设促进审判、执行作风的转变,杜绝不按时开庭、着装不规范、庭审中举止不端庄、言语不雅、精神状态不好等现象;三是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通过案件流程管理促进审判效率提高,彻底解决群众打官司最担忧的“案件久拖不执或久拖不结”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