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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严打食品经济犯罪获得市政府肯定
作者:徐新忠 杨绍元  发布时间:2011-04-02 17:00: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成都市召开2010年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总结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培训会。会上市法院以审理刘志峰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为例就打击食品经济犯罪作了工作交流。市委常委、赵小维副市长认为市法院创新思路,突破大要案件,为打击我市经济犯罪起到了推动作用,收到了积极社会效果。

  一、前期协调 准确界定案件事实

  (一)进一步明确鉴定结论。在案件受理之初,市法院就商请质检、卫生部门对查封芝麻香油再次检测,确认该批产品是否为有毒有害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有利于区分本案究竟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只有对案件定性准确才能确保处罚结果罪刑相适应,同时只有穷尽一切鉴定手段,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大众对该案处理结果的质疑。

  (二)准确界定犯罪事实。根据案侦情况看,犯罪嫌疑人就生产伪劣食用芝麻香油的时间段有两种不同供述,分别为2009年1月和10月,时间不同最后认定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的数量,销售金额差异较大。对此,市法院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讯问和取证力度,固定该案销售数量的证据。公安机关采纳相关建议,取得大量证据将本案生产伪劣食用芝麻香油的犯罪时间段固定为2009年10月以后,刘志峰等人生产、销售伪劣芝麻香油的数量为8.7万公斤,销售金额为143万余元,对证据不足的部分事实不进入起诉,只对前述证据确凿的事实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事实得到了准确的界定。

  (三)对于扣押赃款赃物的处理。在被告人被羁押后同时扣押了大量的赃款赃物,这些赃款赃物如何处置由谁处置均需仔细研究。因该案已经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如将冻结的赃款赃物再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就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对扣押在案的赃款由法院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没收,对不易保存的作案工具等物品,在保全部分重要证据外,其余物品可予以销毁。事实证明,这种作法有利于协调各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处理赃款赃物的工作,并保障了涉案物品依法处置。

  二、发挥职能 重力打击食品经济犯罪

  (一)作好作足庭前工作,突破有影响的个案。对刘志峰一案,在受理后指定专门合议庭审理,同时成立专案组,专门负责指导本案的审理工作。在开庭审理前,针对专案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制定应急方案;同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安排庭审。庭审中,针对刘志峰、刘磊等人当庭翻供,抵制审理的行为,按照事先确定的应急预案,合议庭依法当庭对刘志峰、刘磊等人抵制判罚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训诫,从而保证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宣判后,被告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由承办法官全程跟踪。最后,省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二)综合各方面因素,审慎下判。首先是社会影响和此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2010年3月12日晚,媒体播出了本市一小作坊非法加工销售食用油并销售给13家火锅店的新闻,随后引发了全国范围对食用油安全的大声讨。鉴于食用油安全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且其社会危害性强危害面大,因此必须严厉惩治加工销售伪劣食品的犯罪分子,保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要避免因此类犯罪有损我市“美食之都”声誉。所以在判决时对本案主犯自由刑的判处接近量刑幅度的上限,体现从重从严惩处,还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判处高额罚金。对本案主犯、从犯及有自首行为的被告人依法分情节进行惩处,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综合全面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对刘志峰等四被告人作出以下判罚:主犯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万元,从犯从轻减轻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5-50万元。

  三、加强宣传 扩大影响 切实维护经济秩序

  在刘志峰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审理过程中,为确保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扩大影响,体现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在食安办的大力协助下,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市质检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12家行政单位的领导,涉及“问题食用油”13家火锅店的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部分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餐饮同业公会成员等食品行业的代表,共计200余人旁听庭审宣判。在判后,积极借助和引导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和宣判进行报道,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徐新忠 杨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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