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邛崃市法院成功调解成都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资中某实业有限公司订购设备合同纠纷,通过法官实地调查了解,抓住双方订购设备合同中存在的技术标准约定不明确症结,化解了双方矛盾,赢得了好评。
据了解:2009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订货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面粉小包装生产线一套,且货物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被告公司标准。但是,设备自试运行之日起生产效率就非常低下,以致不断停产维修,不但没有为原告创造利润,反而增大了人力物力投入。对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后查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被告公司标准的概念不清,且被告自己对生产设备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只是沿用了惯用合同格式。承办法官通过相关部门及行业了解到该生产设备目前既无国家标准,也无行业标准;深入实地查看机器设备,发现面粉小包装生产线锈迹斑斑已无法正常启动,为达到案结事了,提出调解的工作思路;针对签订的订购合同指出彼此的失误和问题所在,并告诫当事人对待合同不能马虎应付,更不能不知所云借用其他合同条款,双方对此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彼此的失误和法官的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接受了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部分货款,并自行拆除设备。在该案中,由于机器设备本身返修难度大,双方对生产标准分歧大,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必将引起连环反应引发一系列诉讼,该案的成功调解,化解了诉讼隐患,节省了司法资源,促进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