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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规范机制 科学管理 全面提升对外委托工作水平
作者:李炳卫 杨绍元  发布时间:2011-04-20 23:07:0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市中院坚持优化制度建设,实施科学管理,深化科技创新,提升质量效率,细化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较好地推进对外委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一、创新机制,促进队伍建设

  最高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市中院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职能,积极探索对外委托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从提升对外委托管理水平出发,着力打造一支既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又熟悉对外委托工作程序的专职司法辅助队伍。市中院和所属11个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均成立有专门的对外委托机构,其余9个基层法院也指定了专人分管对外委托工作。目前,全市法院共有司法辅助专职工作人员45名,其中,市中院6名,基层法院39名。基本形成了以专家为骨干、以法官为重点、行政人员为支撑的老中青相结合的司法辅助工作团队。多名法医学专家、文痕检验专家发挥着对外委托工作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制度,强化规范管理

  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要求,市中院先后出台《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实施办法》、《对外委托办理程序》、《移送鉴定案件材料规范》、《评估拍卖摇珠规范和程序》、《对委托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将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纳入目标考评体系,将对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形成常态,建立健全科学的对外委托机构进出机制,实行严进宽出,每年进行讲评,每年进行清理。凡存在严重违纪违规现象的一经发现核实坚决予以清除;凡不按要求上报年审材料和总结报告的一律停止其在法院的委托资格;凡工作不负责任、办案效率低下、配合法院工作不积极、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委托机构及时给予警告,限期进行纠正,经提醒后仍然不改的取消资格。2010年市中院清理不按要求上报年审报告材料的2家工程造价公司、2家财务审计机构和1家资产评估公司,撤销1家严重违规的拍卖机构备选库资格,暂停3家拍卖公司备选库资格一年。实现全市法院对委托机构的有效监管,保证审判执行质效。

  三、依托科技,推动效能提升

  市中院依托信息化优势,开发研制对外委托工作系统软件,将该软件纳入“两权”改革总框架内,并与审判公开、绩效管理、执行信息等软件相对接,实现对外委托案件申请、材料添加、审批分案、节点控制、流程管理等重要环节网上流转,不仅从每一道程序、每一个节点、每一个关口对办理委托案件进行规范,而且对委托案件的时效质量能够适时监控。院、室领导能够通过网络对重点案件、重点环节进行重点关注,把好关口;对临近期限和已经到期的未结案件计算机能够自动提示,督促办理。同时,还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思路及时在法院网上发布对外委托的案号、受理时间、委托机构名称、机构联系方式、鉴定评估结果等,提升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四、协调沟通,规范移送程序

  由于委托手续与送鉴材料脱节,个别案件当事人不配合、不提供原始材料、不缴纳费用,找不到查封资产等因素的影响,直接导致案件评估、鉴定、审计工作效率,也会影响到具体案件的鉴定质量。对此,市中院通过召开对外委托工作联席会议的方式,不断加强与业务庭和执行局的协调沟通,规范委托案件移送程序。明确要求审判、执行部门需要进行对外委托的,先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申请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移送到技术室。对委托事项不明,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进行补充;对提供鉴定评估所依据的书面材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及时退回进行质证,有效防止了因质证问题可能造成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引起重新鉴定,甚至引起当事人上诉、上访案件发生。

  五、接受监督,确保公正廉洁

  市中院将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省高院“两个规定”和本院制定的“五个不准”贯穿于对外委托工作的全部过程。在确定入选机构名册时确保阳光操作。预先在当地主要平面媒体和网上刊登法院建立对外委托人员名册公告,明确相关报名条件和要求,成立评审委员会集中进行评选,按照得分高低择优入取。在选择对外委托机构时,按照入选机构名册通过“摇珠”方式产生,监察部门人员全程监督,双方当事人和监察室人员、技术室人员在《对外委托流程管理表》上签字确认,杜绝机构选择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防止对外委托工作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李炳卫 杨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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