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市法刑事审判庭在辖区某砖厂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某砖厂工友,2010年10月,二人在厂内打麻将时发生口角,杨持一把菜刀在王的左手背和右大腿各砍一刀,致王受伤,后鉴定左手示指背伸功能受限,属轻伤。该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计后果,持刀故意伤害对方身体致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告在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依法对杨某某作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判决。
闭庭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案情,指出被告人曾犯抢劫罪被判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在企业打工谋生是正确的,但在与工友相处时,应友好和气,不应该恃强凌弱。通过此次以案讲法,教育被告人的同时,也对旁听群众进行了法制宣传,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