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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法院对一吸食毒品的罪犯撤销缓刑
作者:侯咏梅 石智勇  发布时间:2011-05-10 17:04:30 打印 字号: | |
  5月4日,青白江区法院裁定对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冰毒的罪犯林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12月3日青白江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禁毒大队在某宾馆挡获吸食冰毒的违法嫌疑人林某某、李某某、任某某、蒋某某、邓某,并查获冰毒及吸食用具。公安机关分别对李某某、任某某、蒋某某、林某某、邓某行政拘留十四日。2011年5月4日公安机关书面建议该院撤销对罪犯林某某的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不思悔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责任编辑:侯咏梅 石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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