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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法院:振奋精神服务重建之路
  发布时间:2011-05-11 16:20:00 打印 字号: | |
  讲述人: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院长 张志伟

 记录人:本报记者 聂敏宁 王 鑫本报通讯员 吴 爽

 4月29日,我们彭州市法院因灾后重建工作成绩突出而荣获“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状”。登台领奖的那一刻,我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人活着要有精神,一个集体要不断前进也要靠精神。

以人为本——用“心”化解涉灾纠纷

  如何应对灾后出现的各种复杂、特殊的法律问题,成为了震后彭州法院首先思索的问题。“以人为本,坚持个案正义”的原则被迅速确立下来。

面对灾后出现的各类涉灾刑事案件,我们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认真分析各个犯罪构成要件与地震这一特殊事件的关联性,努力寻找特殊情势下实现公平正义的平衡点。

  家住葛仙镇的杨某在“5•12”特大地震中失去了所有亲人,残破的家庭只剩下她和7岁的继女小雪相依为命。就在这时,小雪的生母廖某出现了。“我是来带小雪走的。”廖某一句话点燃了一场夺女之战。我们彭州法院受理廖某确认监护权的起诉后,面对这场情与法的冲突,承办法官也犯难了,一边是法定监护人,一边是母女情深,究竟应当如何裁判?

  “希望你们本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认真考虑一下孩子的问题。”承办法官在调解中多次开导双方当事人,并建议杨某让小雪和廖某单独相处一段时间。看着曾经无忧无虑的孩子为了选择“跟着哪个妈妈生活”日渐沉默,杨某开始动摇了。她也体会过失去孩子的痛苦,或许将孩子还给她的生母才是对孩子的真爱。就在杨某犹豫不决的时候,廖某突然再次来到杨某家。“大妹子,非常感谢你抚养小雪这么多年,希望我们俩以后一起给她母爱,好吗?”廖某拉着杨某动情地说,而杨某早已泪流满面,一旁的小雪也破涕为笑,露出了灿烂的笑容。

  近三年来,彭州法院共调撤各类民事案件3733件,成功引导410余件纠纷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群体性纠纷100余件,涉及因灾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有效的保障了民生,促进了灾后社会的和谐发展。

发挥审判职能——找准服务灾后重建结合点

  重建,不仅仅是物质意义上的复制,更是涵盖了“物质重建、文化重兴、社会重构”三个维度的艰辛工程。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法院在灾后重建中的积极作用,在有效调整灾后社会关系的同时,修复当事人心灵上的裂痕,是我们经常思索的问题。

  2010年8月下旬,我们受理了农商银行诉某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额420余万元。为了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时,法官就积极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向双方释明诉讼程序、诉讼后果以及案件的利害关系,希望原、被告主动想办法、找路子,配合化解纠纷。同时,在开庭前,分管副院长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积极探寻解决案件的方案。通过提前与双方当事人接触,将大量工作做在了开庭审理前。9月21日,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短短30余天里,我们采用审前介入、判后延伸的工作方法,以最快的速度、最佳的方式将这件涉案标的额达420余万元的借款案件予以圆满解决。

  为更好地服务灾后重建,我们开辟快速维权通道,派专人在14个受灾群众安置点受理群众起诉,设立涉灾纠纷专门合议庭,优先审理涉灾案件,并通过“院坝法庭”、“车载法庭”等方式,到板房区开庭,到群众家中开庭,到田间地头开庭。

  三年来,我们审结各类案件7572件,执结各类案件2430件,执结标的额6.4亿余元,连续三年在彭州市委目标考评及成都市法院系统目标考核中名列前茅。

法官任“村官”——主动对接党政中心工作

  地震发生以后,彭州市的整个司法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为了服务灾后重建的司法需求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我们和市委组织部经过调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法官任‘村官’”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打破常规工作模式,创新推出“法官入镇、驻村联系厂矿企业,服务灾后重建”的“法官任‘村官’”活动。

  2009年4月3日,从法院各部门推荐出的首批10名党员法官经红岩镇党委正式任命为挂职村(社区)副书记,分赴红岩镇9个村1个社区到岗履职。从那时起,我们先后分6批次派出资深法官、业务骨干、优秀党员以及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警近30人担任“村官”。

这些“村官”变“帮忙”为职责,变服务为“需求”。他们深入红岩镇、丹景山镇等重灾镇,接触实际,贴近群众,充分发挥法律业务专长,开展工作,调处各类纠纷千余件,协助村支两委完成安置资金筹措、安置房分配、灾后重建项目落实、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探索、换届选举等各项灾后重建工作。

三年来,法官“村官”们以公正无私、任劳任怨的实际行动,赢得了村民们的支持和信任。在今年的村组织换届选举中,我们的17名法官“村官”均高票通过选举获得连任。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成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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