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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情理”与讲“法理”相结合
成都中院正式推行“社会关护员”制度
作者:冯璐 谢芳  发布时间:2011-05-13 16:58:48 打印 字号: | |
  今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纠纷案,与以往涉少案件庭审不同的是,“圆桌”审判席上多了一位“社会关护员”。曾任市团委调研员的退休干部冯某担任了该案的社会关护员,冯大姐宣读了自己走访当事人、社区、学校后形成的以孩子性格特点、生活现状、父母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调查报告。并在调解中,与法官一起,站在一个母亲的角度,从情理入手劝导当事人应当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出发来做决定。曾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终于缓和情绪,愿意在庭审结束后,冯大姐的帮助下,双方为了小孩将进一步进行协商和解。庭审后,成都中院对参与旁听的首批聘任的12名社会关护员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

  据该院少审庭负责人介绍,从今日起,成都中院涉少审判将正式推行“社会关护员”制度,旨在全社会都来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法院邀请来自于团委、妇联、工会、关工委等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组织、具有较为丰富的处世阅历和一定维权经验的人员作为社会关护员,介入抚养权、抚育费、监护权争议变 更案件等争议较大的涉少家事案件开展工作。

  据了解,该院实施“社会关护员”制度将坚持适当适度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在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下,将社会关护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相结合,化解矛盾,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同时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该制度已经过了审慎的前期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在今年4月份,在7件矛盾突出、前期法院多次调解无果的涉少家事案件引入社会关护员后,就成功调解6件。

  据悉,成都中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今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委托社会关护员参与涉少民事案件调解的工作规程》, 将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关护员”的主要职责为经法院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经法院邀请参与法庭审理并发表意见,开展贯穿案件始终的调解工作。社会关护员在庭前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成长经历、生活学习成长环境、权益现状等进行调查,形成报告,作为庭审中法庭参考、劝导当事人的依据。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社会关护员可以从社会参与者的角度协助法官参与调解,使整个调解工作有了纵向和横向的发展,从而更全面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责任编辑: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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