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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法院对酒后犯罪被告人发出《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的首份禁止令
作者:吴爽、胡晓红  发布时间:2011-05-19 13:54: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彭州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发出了《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首份禁止令,判令其在三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后进入公共场所。

  该案被告人任某酒后到被害人袁某位于彭州市小鱼洞镇罗阳村店铺内与其发生口角并殴打袁某致重伤。该院了解到任某平时工作积极,与邻和睦,与被害人袁某关系很好,但贪杯好酒。案发后,任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之规定,针对被告人任某的具体情况对其发出禁止饮酒后进入公共场所的禁止令。
责任编辑:胡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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