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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推行“社会关护员”制度取得较好成效
作者:史志君 杨绍元  发布时间:2011-05-24 14:32: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中院召开“社会关护员庭审观摩和培训推广会”,正式将“社会关护员”制度引入涉少家事案件审理。

  开展的“社会关护员”参与涉少家事案件制度,是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解决涉及未成年人纠纷的一个有效方式。这种将社会力量引入涉少民事案件审理之中的做法,有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协商,也有别于法院通过强制方式介入家庭内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是人民司法在涉少家事案件中的具体体现和创新。“社会关护员”由市中院委托或聘请,他们多来自于市团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教委、市关工委等社会组织的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具有较为丰富的处世阅历和一定的维权经验,在调解中立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提醒当事人的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以及家庭争执可能对未成年人子女造成的伤害,引导其做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选择。为加强和规范“社会关护员”管理,出台了《关于委托社会关护员参与涉少民事案件调解的工作规程》,规定“社会关护员”在庭前要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成长经历、生活学习成长环境、权益现状等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庭审中法庭参考和劝导当事人的依据。在审理过程中,“社会关护员”要协助法官全程参与调解,重点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抚养权、抚育费、监护权、变更抚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争议较大的涉少家事案件。仅今年4月,共受理涉少家事案件7件,成功调解6件,占86%,取得较好成效。
责任编辑:史志君 杨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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