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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修订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和庭审视频制度
作者:龚桂莲 杨绍元  发布时间:2011-06-13 10:00: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高新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要求,结合审判公开工作实际,为巩固审判公开试点成果、继续深化审判公开,对原有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和《庭审直录播及视频公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限定上网公布范围,维护公开信息的权威与稳定。自裁判文书、庭审视频上网公布以来,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公开的监督功能,公开范围不限于生效、执结的案件。为避免因上诉改判、当事人后期申请不公开等因素导致公开信息经常变更,维护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心中的权威形象,未生效、未执结案件将不再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上网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符合规定进行庭审录播的案件原则上在案件生效或执结后十日内上网公开。

  二、强化审批职责,严格审批程序。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只对裁判文书不上网的案件进行审核。根据修订后的制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将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所有案件均要进行裁判文书是否上网的审批。庭审直播录播的审批程序亦比以前更为详细,明确“一案一审核制度”,并对在网络、不同级别的电视台进行直播、录播时的审批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三、注重保密,加大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审判信息公开,既要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又要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为正确处理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矛盾,在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书面申请不公开上网。此外,还将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近亲属等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进行技术处理,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对庭审直播录播中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保护的也将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四、增加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利。目前许多当事人并不知晓法院可能将其所涉的案件上网公布,亦不可能主动申请不公开上网,因此带来许多隐患。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法院将明确告知当事人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相关事宜,除在诉讼须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中写明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内容外,还会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其在相关事宜。
责任编辑:龚桂莲 杨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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