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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法院针对“三大调解”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付华、胡晓红  发布时间:2011-06-30 15:44:48 打印 字号: | |
  新都区法院认真分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就如何构建“三大调解”衔接机制提出了对策建议。该院认为当前“三大调解”衔接机制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认识还不到位,二是衔接机制建设滞后,三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机制尚未有效运作等问题。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将畅通“三大调解”机制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谋划并做好与之相关的工作,推动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营造有利于“大调解”工作的氛围和环境。二是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在诉前或立案、审判、执行等诸环节通过委托调解、邀请协助调解等方式,尽量使更多的纠纷消融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法院在调处纠纷数量比较多的行政机关和部门派驻合议庭或设立专门法庭,强化诉讼与行政调解的对接。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员的指导。通过邀请旁听庭审、进行案例讲解等方式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法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员可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使其有机会参加审判,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公信力。四是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机制。通过“三大调解”联动平台,引导当事人到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树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权威。法院及时审查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协议与法院裁判文书的对接,将司法审查前移,在不违反合法、自愿的原则下,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通过简易、便捷的审理程序,用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从而实现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责任编辑:胡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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