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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分析近两年离婚案件的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龚桂莲 石智勇  发布时间:2011-06-30 16:02: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高新区法院就近两年来审理的465件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特点:

 (一)案件数量较多并呈快速上升的趋势。今年1-5月该院受理离婚案件219件, 较去年同期125件上升42%,增幅较大。

 (二)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大多数为女性。近两年该院审理的465件离婚案件中,原告为女性的315件,占案件总数的68%。反映了妇女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也说明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较弱势地位。

 (三)30—59周岁人群为离婚的高危人群。在受理的465件离婚案件中,30周岁以下的当事人占23%,30-59周岁的当事人占66%,60周岁以上的当事人占11%。

 (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婚较少。在受理的465件离婚案件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婚的仅有12人。反映出稳定、良好的工作环境是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

  二、成因分析

 (一)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纠纷。一些年轻人思想过分开放,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并匆匆领证结婚;有些婚前一见钟情,闪婚后又不注意培养感情,结果往往以分手告终;再婚者大多是因为国家征地以获取安置房将户口迁入仓促成婚,重组家庭后也多因婚姻基础不牢,又不能互相包容,加之子女、财产等问题处理不当,导致婚姻再次破裂。此类案件调好的成功率较低,而且结婚时间越短,婚姻越不稳定。  

 (二)缺乏家庭责任心是离婚的主要因素。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政策使部分村民农转居,每人除享受到住房政策,还可获得拆迁补偿青苗费、房屋过渡费、安置费、社保补助等等,经济上相对富裕。一些人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便开始变化甚至转移,染上不良的恶习自毁婚姻。男方好逸恶劳、游手好闲不尽家庭义务,或沾染赌博、嫖娼嗜好等恶习后屡教不改,酗酒、打牌等灯红酒绿的生活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间,而亲情爱情则被抛在脑后,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导致婚姻

彻底解体。

 (三)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诱因。很多离婚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因道德观念不强,抑制不住异性的诱惑,在外租房与他人同居、红杏出墙等见异思迁的不忠行为。在这没有归宿的情感中,有很多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该院审理的465件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的就占离婚案件的65%,因婚外情导致

的离婚诉讼真正调解和好的不到5%。

 (四)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而导致离婚。居家生活柴、米、油、盐,琐琐碎碎的事很多,夫妻间免不了磕磕碰碰,如不能正确化解,日积月累后必将影响夫妻感情;如不能正确处理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也很容易影响夫妻感情;部分女性老年人住进子女家料理子女一家人的生活,与男性老年人分

居生活,导致离婚;更年期时,夫妻之间不能正确对待这一生理现象,在一方情绪失控无理取闹期间,另一方过分计较没有包容之心。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

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社会道德教育的宣传,公民个人在婚前要慎重交友,注意感情的培养,在婚后夫妻之间应多沟通交流感情,学会相互照顾和尊重,从而使夫妻双方加强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

 (二)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家庭美德。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同时,要抓好家庭美德教育,通过群众性的教育活动营造夫妻互敬互爱、男女平等的

社会氛围。

 (三)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职能。各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甚至当事人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等,是一支有力的调解队伍,正确引导这支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让家庭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诉讼。

 (四)审判离婚案件时,要严格把握离婚标准。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进双方和好,能判不离的尽量判不离。对确实要判决离婚的,应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五)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做到“三要”。要注重婚前感情基础的培养。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念,相互之间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游戏人生;要共同经营好和谐美满婚姻。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相互理解和支持,互信互谅,彼此珍惜,避免出现婚姻危险期;要提升婚姻生活品位和质量,夫妻双方应当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大男子主义”或贪慕虚荣思想,抵制酗酒、赌博及吸毒等不良习气,自尊、自爱、自强,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婚姻历久弥新,美满幸福。
责任编辑:龚桂莲 石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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