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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以社会关护员参与涉少家事纠纷调解取得较好成效
  发布时间:2011-07-29 11:16:22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市中院少审庭按照《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规范》中的涉少民事家事案件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关护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和审理要求,仅5—6月份,社会关护员参与了11件涉少家事纠纷审理,其中调解9件,占82%。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和赞扬。

  该庭在实施社会关护员参与涉少家事纠纷调解工作中,一是坚持“庭前关护”,了解未成年人最真实的生活现状,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二是坚持“全程调解”充当情理和法理完美结合的润滑剂。庭前调查时,社会关护员注重家事纠纷产生原因的分析,从社会参与者的角度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庭审时,社会关护员注重庭审调查报告,从化解矛盾,缓解对立入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庭审后,社会关护员注重从情理的角度劝导当事人,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三是坚持“审慎推广”提高社会关护员的科学性。社会关护员制度系利用社会资源参与诉讼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的创新做法,该庭目前社会关护员介入的范围主要包括抚养权纠纷、抚育费纠纷、监护权争议变更等案件。
责任编辑:成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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