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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奖励的决定
作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发布时间:2011-09-02 11:17:52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大力解决“四难”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诉讼服务,进一步展示法院和法官“双好”形象,市中院先后确定在成华区人民法院和锦江区人民法院进行解决“四难”问题的诉讼服务中心示范试点工作。各示范单位党组高度重视,积极筹划,认真组织,精心打造,经过各方努力,较好的完成了诉讼服务中心的创建工作。高新区人民法院、蒲江县人民法院积极主动跟进,取得明显成效。上述4个法院勇于探索,务实创新,为全市两级法院创新社会管理,丰富“警民亲”活动的内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效地拓宽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服务的诉讼平台,对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起到了示范推动作用。为激励先进,鼓励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协调平衡发展,按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奖励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市中院党组决定:
    一、为锦江区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并给予奖励。
    二、给予成华区人民法院集体嘉奖,并给予奖励。
    三、为以下6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
    徐  颖    锦江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刘  松    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黄  洁    成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王  虹    成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陈  刚    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副局长
    张  翔    蒲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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