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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准入及其管理办法
(2011年8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次审委会通过)
  发布时间:2011-09-02 18:46:0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工作程序,提高司法拍卖工作效率,提升司法拍卖工作质量,强化司法拍卖监督管理,增强司法拍卖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证司法拍卖工作依法、公正、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本院司法拍卖委托工作实际,制定委托拍卖机构准入及其管理办法如下。

  一、委托拍卖机构准入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愿意从事司法拍卖工作,自觉接受本院监督管理,积极完成本院委托的拍卖事项;

  3.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在成都市辖区注册的AA级以上拍卖机构,或在外地注册但在成都有办事机构和相对固定的办公及拍卖场所的AAA级拍卖机构;

  5.公司成立三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6.有3名以上本企业拍卖师和6名以上拍卖从业人员;

  7.有完整可行的拍卖工作方案和特情处置预案,能保障拍卖会期间录音录像等;

  8.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佣金;

  9.自愿提出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入册申请书及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税务证明、人员设备情况等资料。

  二、入册拍卖机构管理办法

  1.备选库名册实行动态化开放式管理,每年审查调整一次,每五年重新建立一次;

  2.凡不符合现有条件的原入册机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自行调整出本院备选库名册;

  3.符合现有条件的原入册机构经自愿申请复查合格后予以保留;

  4.在接收本院司法委托拍卖中有违法违规现象的,一经查实后立即从备选库名册中清除;

  5.拒绝接受本院司法委托或不上报相关材料的,从备选库名册中清除;

  6.被清除或淘汰机构本轮次的五年内不能再次进入本院备选库名册;

  7.因资质等级原因被取消的机构在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后可以申请进入本院备选库名册;

  8.实行司法拍卖监督管理制度,本院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拍卖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陪标、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9.实行入册机构综合评定制度,对入册机构司法拍卖信息公告、拍卖现场秩序、拍卖成交率、标的增值率、拍卖时效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10.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对于综合考评成绩最后一名的,当年予以淘汰;对于连续两年综合考评成绩都在倒数前三名的,第二年考评后予以淘汰。

  11.实行摇珠选择机构,一般拍卖案件原则上采取摇珠,重大敏感案件或标的特别巨大的案件(1亿元以上)先通过招标方式(是否招标由法院确定,具体方式另行规定)确定3家拍卖机构,再通过摇珠方式从3家中确定1家。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9月1日施行,原有管理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仅限本院执行。

  本管理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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