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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分析信用卡纠纷案件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龚桂莲 石智勇  发布时间:2011-09-09 13:59:15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信用卡作为一种个人金融工具逐渐普及,在带来交易付款的方便、快捷、安全的同时,信用卡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2011年上半年高新区法院共计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24件,现已结案3件,其中调解结案2件,判决结案1件。

  一、我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特点

  一是原告集中。上半年该院受理的24件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原告均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二是诉因相同。24件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诉因均是信用卡持卡人持卡消费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透支款项。三是被告下落不明。24件信用卡纠纷案件中,被告的住址基本不在本院管辖区域,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信用卡申请地址与身份证载明地址均不一致。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用卡申请地址及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均无法找到被告。四是审理周期较长。因被告住所地不明确,且法院根据被告信用卡申请地址和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均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导致法院只能采用公告方式对被告进行送达,案件亦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周期多在六个月以上。五是案件调解率低。第一、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根本不可能通过调解途径完成,导致此类纠纷的调解率低。第二、在已审结的3件案件中,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除要求被告归还的消费贷款外,还将复利等衍生债务一并计算在要求被告偿还的债务中,而违约罚息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对此,原被告往往不能协商一致,也导致此类纠纷调解率低。

  二、信用卡纠纷案件成因

  一是银行信用卡办理门槛过低。在目前巨大的消费群体面前,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不断降低信用卡的申领门槛,简化审批手续。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为完成办卡任务,在信用卡客户的选择上存在一定盲目性,直接导致高风险客户群体的产生。

  二是银行审批程序不严谨。各银行信用卡发放审查基本属于形式审查,没有对申领人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有实质意义的审核,导致部分申请人利用虚假资料或夸大的资料获得审批发卡、高额度发卡,从而埋下恶意透支的隐患。

  三是银行催收监管不力。银行仅在持卡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初期,用短信、信件提示持卡人,而未采取其他更有力的控制风险措施,无法及时、有效在初期抑制恶意透支行为。各银行往往对持卡人异常用卡行为缺乏持续有效的监控,缺乏相关制裁措施。

  四是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国内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各银行缺乏统一征信标准,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查询存在一定障碍,无法从办理信用卡的源头上杜绝恶意透支行为。

  五是部分持卡人过度消费。使用信用卡的多为年轻群体,部分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后,超越自己的还款能力过度消费,致使到期还款时无力偿还。更有甚者在银行催款时采取各种方式故意拖延甚至躲避还款、逃避义务,或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信用卡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发卡审核力度并抑制过度授信。金融机构对于信用卡申领的审查应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过渡。发卡时除审查现有的常规审查事项外,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人并审查证明人身份证原件、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核实证明人电话、住址,向证明人明确信用卡使用的注意事项、逾期还款需要承担的责任。另外,可考虑逐步改变现有的根据持卡人用卡消费状况提高授信额度的作法,建立以定期对持卡人收入状况审核为基础的授信额度机制,真正把握长期稳定、信用良好的客户并降低信用卡风险。

  二是金融机构建立定期回访制度。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在发卡后应定期回访持卡人以确认其地址和单位是否发生变更,防止因其变更地址后未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或单位变动后导致收入下降等,从而减少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隐忧,也可防范由于持卡人收下降而造成的授信额度与还款能力不符的情况。

  三是金融机构加大信用卡风险管理能力。确定专人对于信用卡逾期还款事务进行追踪及管理。在信用卡出现迟延还款或逾期不还款的情况后,及时联系持卡人,查明原因,督促还款并对信用卡额度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持卡人在逾期还款后继续享有信用额度,造成损失扩大。

  四是金融机构应联合司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金融机构应联合司法部门加大对信用卡欠款超期不归还的严重后果进行宣传。通过各种方式,教育持卡人根据自身收入状况在用卡时量力而行,自觉抑制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形成良好的信用卡使用习惯。
责任编辑:龚桂莲 石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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