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中院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较为成熟、科学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规则。
一、规范审理程序,落实刚性要求
一是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听证规范》,明确听证适用原则和范围,细化涉及听证前的准备、听证程序、延期听证、休庭和评议、宣告裁定等五个环节的程序要求,并注意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申请回避、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的保障落实,确保听证活动公正有序进行;二是对审理的假释案件全部公开听证,一方面通过开庭审理,全面听取刑罚执行机关、监督机关、被提请假释罪犯等听证参与人的意见,有利于法官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另一方面对旁听人员数量、构成作出硬性要求,切实增强审理过程的公开透明度;三是对所有减刑案件实行裁前公示,体现减刑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开,充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裁量标准,保障案件质量
2006年至2010年,市中院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以每年20%以上的幅度增长。为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市中院着力构建减刑假释条件的综合考核制度,完善减刑假释案件裁量标准,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一是在将刑罚执行机关考核结果作为假释的重要依据的基础上,制定《假释案件审理规范》,重点建立对被提请假释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体系,根据罪犯的主观恶性、违法和犯罪记录、犯罪情节、现实的社会危险以及其社会适应能力、考验期内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考察,确定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二是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转变“合而不议”的传统做法,对合议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充分合议,统一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之间的减刑幅度和假释条件,力求使刑罚执行机关呈报标准与法院审理案件标准有效衔接和合理平衡。
三、构建陪审制度,公开听证程序
市中院年初制定了《关于建立减刑假释案件陪审制及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一是赋予了人民陪审员较其他诉讼案件更多的审理参与权,包括随机抽取确定出庭证人、主持作证程序、询问罪犯等;二是结合假释案件审理特点,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被提请假释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相关人员作为案件的人民监督员,此举不仅可以听取社区矫正人员对假释的意见,也有利于落实罪犯被假释后的监管、矫治职责;三是明确在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和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比例原则应不少于全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三分之一,尽量扩大陪审和监督范围。目前已就第一批17名罪犯假释案实行了陪审员参与审理,这批案件均是原判刑期在十年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是对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培训制定了较为周详的计划,通过书面培训、讲座培训、实地了解等方式,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日前已完成了对人民陪审员、监督员的第一次法律法规和庭审能力培训。8月5日,《人民法院报》在头版介绍了市中院邀请人民陪审员、监督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的做法。
四、推行远程审理,创新听证载体
为应对成都市范围内减刑假释案件激增的新态势,市中院将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刚性要求与保障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的现实需要相结合,于8月5日首次实施了对辖区内监狱提请假释服刑人员的远程听证,提高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效率。通过科技法庭对听证过程的实时记录,为总结听证经验、规范听证程序和庭审礼仪提供了重要依据。
五、强化财产刑执行,杜绝法律白条
市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涉财产刑减刑假释案件的意见》,进一步从工作机制上促进财产刑的执行,规范对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的审查工作,统一执法尺度。在强化财产刑的执行中,注重把握区别对待的原则,不将财产刑执行直接与减刑假释审查挂钩,而是将其作为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对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结合考虑原判犯罪数额、退赃以及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对足以认定拒不退赃或不自觉执行财产刑的,应当视为不认罪服法,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和老、病残犯等履行能力较低的罪犯适当从宽处理;对被判处附加罚金等财产刑的罪犯,考察其家庭背景、经济情况以及自觉执行的态度,对确属无力执行财产刑的罪犯,要求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其确实无力执行的,在认定减刑假释条件时一般不认为其不具备悔改表现;对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原则上应当要求其制定履行计划,在考验期内继续履行。从今年上半年成都两级法院以及服刑罪犯的原判法院反馈情况,所判决的财产刑得到不同程度的履行,切实维护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