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法院“四强化四提高”提升法官司法综合能力
作者:杨鹤雄、王敏 发布时间:2011-11-21 15:16:4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一是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三会”能力。通过培训、讲座、论坛、上级部门领导或资深法官答疑解惑等形式,不断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开展专题培训,解决法官不会行文及行文不规范问题,树立其规范办公意识,强化政务办公能力;加强法官主动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及群众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大调解”优势,调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积极性;强化法官办案的敏锐度,定期梳理总结所办案件的复杂难点、疑点,掌握工作主动权,提高办事能力。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院、庭长对案件点、线、面上的监控,逐步规范案件审理流程和法官自由裁量权,深化“两权”管理,强化审判管理职能;要求审判人员注重研究质效评估各指标的关系,有效平衡各质效评估指标,院、庭长密切留意质效评估体系显示的数据,重点关注异动指标,及时采取措施促使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建立日常案件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各项机制,注意通过评查发现问题、化解问题,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积极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和观摩庭审,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强化宗旨意识,提高积极性和凝聚力。转变思想观念,积极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等宗旨教育活动,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倾听群众诉求,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不定期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院、庭室领导主动加强与法官的沟通交流,听取并帮助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和难题,缓解办案压力,提升团队凝聚力;开展评选办案能手、调解标兵等争先创优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不断健全激励机制,增强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四是强化大局意识,提高能动司法的能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深化正确的思想观念,增强抵御干扰、拒腐防变和公正司法、能动司法的能力;要求法官主动评估案件的社会效果,将大局意识融入个案的处理中;引导法官积极开展司法调研、参与社会治理,从预防纠纷产生的角度入手,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畅通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司法渠道,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