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白江区法院审结一起“醉驾”案件。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车逆行,为逃避处罚,突然变道加速逃离,造成一人死亡、他人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该院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1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大量饮酒致醉后,不听他人劝阻,执意驾驶其租用的黑色别克轿车上路,在青白江区新河路有实体隔离绿化带的双向四车道上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行至新河路与同华大道路口时,调头继续沿新河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因其形迹可疑,被巡逻警察发现,被巡逻警察用警车拦截后停车。在警察郭某走近驾驶室欲进行盘查时,被告人李某为逃避处罚,突然加速变道驶向车行方向右侧非机动车道,导致警察郭某被拖行五、六米远,并将该车行驶方向右侧路边一烧烤摊及摊主徐某某撞倒。其后,被告人继续驾车沿新河路由北向南逃离,行至和谐广场铁二局宿舍大门处时,与小区门柱相撞后被迫停车,被随后赶到的警察当场抓获。其行为造成烧烤摊、和谐广场铁二局宿舍大门门柱及被告人租用的轿车受损,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醉酒后驾车逆行于有实体隔离绿化带的车辆密集之处,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警察发现后,被告人为逃避处罚,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突然变道加速驾车逃离,造成一人死亡、他人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说明其案发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其是间接故意犯罪,且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安全,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服判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