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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法院就人民陪审员工作提出四点建议
作者:刘兰娟 庄意义  发布时间:2012-08-27 16:40:35 打印 字号: | |
  一是拓宽渠道,结合实际开展选任工作。将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制度与人民调解、委托调解相结合,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可对建工、审计、卫生、教育等非法律专业和层调解组织人员优先考虑,通过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与人民陪审员的“三员合一”,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与共享。

  二是顺应形势,转换角度明确工作职责。一方面从立法角度予以修改,人民陪审员可以根据自身理解程度对案件事实认定提出陪审意见,对法律适用意见不作强制性要求;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案件的调解、审理和执行工作,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熟悉行业特点的优势,弱化其法律业务知识上的劣势。

  三是完善制度,强化陪审员的考核工作。建立完整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档案,适时引入法官、第三方评议机构等参与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同时要求人民陪审员就参审工作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述职报告;做实奖励和免职工作,从制度上激励陪审员工作热情和职业荣誉感。

  四是扩大宣传,提高社会认同和影响力。建议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代表到法院观摩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听取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专项报告;法院要运用多元社会媒介作用,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外部宣传,引导媒体对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
责任编辑:刘兰娟 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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