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区法院完成了先行调解速裁庭人员配备,正式启动了先行调解工作机制。经过近两周的运行,先行调解速裁庭受理案件58件,有18件在当日调解成功。
一、凸显解纷功能,便民利民诉讼
该院秉承法院不是纯粹被动地审理和判决案件,更为重要的司法功能是高效快捷地定纷止争,以此作为设计先行调解和速裁工作机制的基本理念。同时注重在依法履行纠纷解决职能时,应充分贯彻司法便民利民原则,保障当事人平等接近和适用诉讼程序的机会,方便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降低当事人参与诉讼成本。
二、创新机制设计,实现诉调衔接
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是依法对传统审判运行工作机制突破运用,以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行为契机,自觉运用新法赋予先行调解权,延展法院司法职责和丰富纠纷解决司法手段。先行调解工作机制与诉讼程序相关联但又不同于审判程序。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在法院正式受理前,对除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能进行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外的民事案件,可以由法官主导下进行先行调解。先行调解成功即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裁定书结案,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在确定诉讼请求,厘清争点基础上进入小额诉讼或者速裁等快速审理通道。先行调解工作机制起到一个筛选过滤的作用,避免法官因缺失先决机制常态化分流繁简案件,导致简单案件仍然按工作习惯压后处理,有利于简单案件通过空间前移实现审结时间提前,达到简案快结,难案精审的分层处理效果。
三、创设专门机构,保障机制运行
成立先行调解速裁庭,专职负责先行调解、小额诉讼和适用速裁的案件审理工作。由于先行调解具有准司法性,不同于诉讼调解,设置专门机构由专门人员负责先行调解工作,有利于理解和掌握先行调解特有的运行程序和规范要求。先行调解速裁庭的设置,彻底打破了原有庭室设置格局,不是按照民事案件的案由设置民事庭,而是考虑将符合前移条件案件集中审理,达到提升审判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四、配套机制规则,力求实现“三高”
针对先行调解工作机制的构建,我院审判委员会通过配套的规则,主要围绕实现当事人参与过程中感受便捷度高、效率高、效益高“三高”确立规则内容。当事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调解或开庭时间、地点选择以及各项诉辩权利行使方面拥有高度自主决定权。规则要求先行调解在1个月内处理案件,先行调解法官收案后应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调解,与之前法官收案后进行阅卷和接触当事人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提速近一个月。在当事人正式对簿公堂前展开深入细致的调解,防止当事人矛盾再度升级,及时捕捉当事人和解的时机。在立案前先行调解,法官调解既可主持调解也可委托调解、邀请调解。便于联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和行业组织的调解作用,共同完成解决社会纠纷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