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针对受损未成年人的家庭贫困情况,注重保障诉权,缓和受损家庭情绪。一是积极联系法律援助机构为这些家庭提供帮助,并在诉讼中正确引导,确保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二是审理该类案件时,结合未成年人及受损家庭成员情绪特点,以安抚、疏导为主线,做好肇事方与受损家庭之间,受损家庭成员之间的的沟通、调解,进一步缓和受损家庭情绪,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三是对于家庭贫困、受损害严重、诉讼能力较低的未成年人,依法减免诉讼费用。
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被抚养生活费问题,有效适用法律,保障未成年学生权益。为解决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充分保障未成年学生权益,对涉及求学期间未成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标准计算,提升未成年学生受保护程度,充分保障其受偿的权利。
三是针对未成年人致他人受损情形,强化法制教育,引导致损家庭积极面对。在审理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发现部分未成年人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伤害事件发生。针对该类案件,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生活、成长等多种因素,在庭审中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进行教育、疏导,并在工作中主动回访,引导其积极面对,促使法院与法定监护人形成合力,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是针对部分社会机构缺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加强司法建议,营造社会共同关爱氛围。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与学校、交通监管职能部门、路政路检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存在瑕疵的行为有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促使其进一步规范、纠正,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及关爱未成年人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