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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心中的天平
—民二庭法官芶学恩同志的先进事迹  
作者:梁恩平  发布时间:2013-06-05 14:44:35 打印 字号: | |

 

 

人物简介学恩,19686月生,1986年参加工作,1988年入党,1996年从事审判工作,先后办结了1000多件案,并实现了案结事了。工作以来,先后5次被省高院、市委政法委、市中院评为调解先进个人;多次被市中院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曾荣立三等功1次;学恩同志作为一名资深的民事审判人员和优秀的共产党员,在长期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和生活里,她工作态度端正,在审判中尽职尽责,勤勤恳恳,踏踏实实,默默无闻,是非分明地践行了“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平凡岗位上取得了不平凡的工作业绩,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奉献 ,平凡中铸造忠诚

   自从跨进法院大门的那一天,学恩同志就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将自己从事的法院工作同党的事业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弘扬人生的价值。为此,她始终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认真领会贯彻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切实将之与法院工作实践相结合。她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以精湛的审判技巧、娴熟的法律知识;以默默奉献,只讲工作、不讲报酬的无私奉献精神,忠于审判事业,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努力工作,年年超额完成审判任务。学恩同志从一点一滴做起,十几年如一日,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在不失法官威严的前提下,耐心、热情、 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和来访的群众。多年来,她舍小家顾大家,一心扑在审判工作上,为了更好的完成审判任务,她早上班晚下班,还常常放弃自己的休息时间,主动利用节假日加班,有时庭审中为了当事人更充分的发表辩论意见或赶制调解书,她经常会误了午餐时间,但是在学恩同志的心中,每一起案件都直接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家庭的和睦、邻里的团结、社会的稳定,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高于一切的,正是这种精神的鼓舞和激励,学恩同志,将人民法官默默无闻、甘愿奉献的情怀,用自己坚定不移的信念溶入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中。

    二、为民 ,心中有法更有情

    学恩同志一直认为“心系群众,一心为民”,不仅仅表现为替当事人倒一杯水,递一支笔,而是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体谅当事人的困难,为当事人诠释法律、解答疑问,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办公室的同事都有这样的一致体会, 学恩同志的电话特别多,通话时间也特别长。不少当事人受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限制或来访群众说起自己的经历都特别激动和琐碎,对此,她总是认真耐心的听取他们的叙述,不厌其烦的解答他们的问题,将难懂的法律条文尽可能地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表达。对于情绪激动者,她用耐心朴实的语言平缓他们的情绪,对于无理缠诉者,有理有节地摆事实,讲解法律法规,让他们最终回到服判息诉上来。她紧紧依靠群众,处处方便群众,特别是针对民事案件的特点,尽量为当事人着想,不怕麻烦,甘于受累,不简单的一审了之,而是以特有的细心和耐心,化解纠纷。在审理闫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中,上诉人闫某某是一位77岁高龄的老人,且以拾荒为生,而一审判决闫某某向张某某归还23万元的借款,在二审过程中闫某某情绪十分激动,学恩同志从一接手这一案件便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她多次耐心接待闫某某的来访,了解到她借款的真实原因是为了自己的儿女,在此基础上,她将工作的重点放在闫某某的儿女身上,为了达成更好的调解效果,她两次联系闫某某的儿女、律师、居委会召开家庭会议,不厌其烦的用亲情、伦理、社会责任感召闫某某的儿女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最终闫某某的儿女承诺将按期归还母亲的借款,使老母亲老有所养,得以安度晚年。学恩同志就是这样以平常心看待当事人,以饱满的热情去接待当事人,以朋友的身份去对待当事人,把解决当事人的诉求与解决相关问题结合起来,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欢迎。

  三、爱民,以调解融化纠纷

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积累,使她逐渐认识到审判的最终目的是化解纠纷,促进社会的和睦和稳定发展。而调解结案的方式能最大程度的化解双方当事人对立的情绪,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化干戈为玉帛”,减少涉诉上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她将调解结案率的高低,不仅视为是对自己民商事司法能力的考验,也视为是检验自己民商事司法水平的重要标准。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她结合民商事案件企业多,注重时效和经济效益的特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通过送达诉讼文书、开庭、接待当事人等各种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机会尽可能了解当事人心里的真实想法,并在此基础上从做生意讲和气生财,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双方有效的沟通,调解解决纠纷,有助于节约当事人用于诉讼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且对双方当事人均是一种较体面解决纠纷方式的角度向当事人灌输调解的好处,让当事人从斗气的极端思维中冷静下来,在审判人员的指导下重新寻找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在一起多名农民工与装修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合议庭认为农民工要求支付承揽款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撑,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学恩同志并没有草率的一判了之,庭审后,她开始分别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向农民工说明其提交的证据存在一定瑕疵,又向装修公司说明农民工提交的证据符合原始的客观事实,一方面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降低农民工的心理底线,一方面将农民工的实际生活困难告知装修公司,希望装修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让双方权衡利弊。经她反复向双方分析判决和调解的利弊,不断根据各方以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在她的反复斡旋与促进下,涉案各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划清责任、弄清是非的基础上,她灵活运用法律政策,以娴熟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使一个个矛盾化解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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