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该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以切实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中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该《暂行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充分保证诉讼效率,利于有效维持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据统计得知,目前成都法院审理中的外省、市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已超过50%,相关案件审理中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经通知无法到场的情况普遍存在。而在此种情形下,以往操作中通知涉案未成年人的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也存在很多困难,这既影响诉讼效率,也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而现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可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上述《暂行规定》共有22条,对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等均进行详细明确。其中规定合适成年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共青团干部等八类人员中选任,由未保委审查并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制作合适成年人名册,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经确认合格可续聘。公安、检察院办案人员在进行讯问或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需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和审判的,为确保诉讼效率,综合考虑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帮教矫正需要和诉讼便利等,可在名册中径行选择并通知参与诉讼,同时通知未保委,并在讯问或开庭审理时告知涉案未成年人。若有连续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等情形的,未保委可劝其退出合适成年人名册。并规定侦查、批捕、起诉、审判阶段原则上应通知同一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公安、检察院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中列明已选定的合适成年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同时特别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规定合适成年人可以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发现办案人员有侵犯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拒绝签字或者当场提出意见,并向办案人员所在机关反映。此外还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及时到场、安抚未成年人、对案情和个人信息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