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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分析与完善路径
以成都法院司法警察现状为视角
作者:高新法院 李降兵  发布时间:2013-10-11 10:09:46 打印 字号: | |

      司法警察既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武装力量,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中心,牵动中心,不是全局,但影响全局。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所带来的压力前所未有,同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队伍建设方面,有些困难和问题已经纠结成困局。如何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警务保障能力,更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则成为当前法院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选项。为破解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困局,笔者通过对成都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进行了调研,针对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努力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完善路径,以期能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献言献策,使司法警察队伍更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一)人员配备不达标

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在政法干警专项编制中,按法院控编数的12%配备司法警察。长期以来,由于受体制编制、思想观念、重视程度不同等因素影响,法院司法警察不仅相对滞后于法官队伍的发展,而且法警队伍建设也相对薄弱。据统计,截止20129月,成都两级法院现有司法警察427名,从机构设置看,全市法院共设支队1个、科2个、大队24个;从职数配置看,市中院现有支队长1名、政委1名、 副支队长2名,科长2名,大队长4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20名、政委12名、副大队长13名、副政委2名;从人员编制看,行政编制148名,事业编制22名,以工代警8名,聘用制法警249名,分别占法警总数的34.7%5.1%1.9%58.3%;从人员性别看,男警345名,女警82名,分别占法警总数的80.8%19.2%;从学历层次看,本科187名,大专165名,中专45名,高中以下30名,分别占法警总数的43.8%38.6%10.6%7.0%;从政治面貌看,党员222名,团员173名,群众32名,分别占法警总数的52.0%40.5%7.5%;从年龄结构看,20—29266名,30—3981名,40—5069名,50岁以上8名,20岁以下3名,分别占法警总数的62.3%19.0%16.1%1.9%0.7 %,平均年龄30岁。

以成都高新法院为例,政法行政编制94,现有在编司法警察3人,占全院在编干警的3.1%,聘用法警14人,其中女司法警察4名,从司法警察担负的任务来看,该院每年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等部门均需用警,该院共有16个民事审判法庭,按照一庭一警的值庭需求,同时还要肩负法院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和处突任务。这17名法警显然无法全面承担工作任务。因此,人员配备不达标,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不能全面履行职责。据了解,近年来,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难以执行二押一强制性规定(两名司法警察押一名人犯),基本维持在一押一。由于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必然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警务保障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

(二)队伍结构不合理

当前,成都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在编司法警察与聘用司法警察的比例严重失调,具有政法编制的司法警察仅有148人,而聘用法警达249名,如青羊、锦江、高新、武侯、新津、大邑法院在编司法警察仅有2—3人,有的法院在编司法警察仅是警队领导。且在编在岗司法警察年龄普遍偏大,造成这一困局的根源在于未及时补入在编司法警察。从年龄结构看,2029岁的司法警察共计266人,均为聘用人员。由于在编少,聘用多,致使聘用司法警察只能混岗使用。

(三)执法主体资格缺失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表明了司法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授权性和执法的独立性,但在实践中,一方面,不占编制的聘用司法警察,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或名副其实的司法警察,因而不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导致聘用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遭遇尴尬。另一方面,聘用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其既无最高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更无《警官证》。按照规定不能履行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即时履行也只能在正式司法警察的带领下履行部分职权。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规定,只有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才能配备使用械具、武器,而聘用司法警察不具备合法执法主体,按规定是不能配备使用警械、武器的,这对司法警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严重的制约和阻碍。

(四)聘用法警存在跳板临时观念

据了解,多数聘用法警来法院工作是无奈的选择,认为警队平台太小,不足以实现人生价值,其聘用到法院工作也是把法院作为跳板来对待,对工作满足于过的去。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是工资待遇较低,干的工作是最苦最累。据了解,全市有19个基层法院对聘用法警的工资标准基本维持在2000元以下,比如崇州、都江堰法院聘用法警的基本工资还在1000元左右。二是部分体能技能较好的聘用法警往往留不住,通过几年的工作经验的积累,把主要精力用于准备考试,寻求其他工作选项,一有机会就远走高飞。据统计,近五年成都两级法院聘用法警考入特警、狱警64人,个人辞职应聘其他工作岗位95人。可以说,荒了自己地,肥了他人田。

(五)警队管理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实行编队管理,受所在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简言之则是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然而由于受传统管理模式和多种因素的影响,可以说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

(六)警务保障任务日趋繁重

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化所带来的利益格局调整导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大量的诉讼纠纷不断涌入人民法院,更加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不可避免地摆在司法警察面前。司法警务工作涉及到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行、机关保卫等正常警务保障,同时还要承担维稳处突、涉法信访,而每一次任务中又分不同阶段,大到预案的制定、事件的处置,小到日常训练等,一旦遇有重大庭审活动,只能依靠调警协助完成警务保障。可见审判执行工作,特别是维稳以及处突愈来愈离不开司法警察,警力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日趋凸显。

二、司法警察队伍存在困局的原因分析

一是总体编制不足当前,基层法院编制紧缺是导致司法警察配备不能达标、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根本性原因,由于警队没有单列的专项编制,而是以基层法院为单位分配编制,即是有了编制,往往用于充实法官队伍。目前,成都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大队后备力量储备不足,近五年,全市法院很难公开招录司法警察,有的基层法院连续十年左右未补入一名在编司法警察,有的法院难以选拨适合的警队领导,造成了法警队伍结构的严重失衡。

二是有的基层法院对业务庭和警队管理上厚此薄彼,有些法院只注意对法官的管理,对司法警察的管理重视不够,力度不强,对警队长远建设和面临的问题以及司法警察的思想动态缺乏系统规划和深入了解。

三是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警队指导管理缺乏系统性、经常性、针对性。一方面是培训过少。目前仅限于新进法警的培训,导致培训总次数、人次仍然过少,对老法警的培训仍然依靠警队的自我培训,缺乏规范化的培训标准;另一方面是培训缺乏针对性,有些培训偏重于体能技能的训练,而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特别是诉讼法知识的培训基本没有安排。此外,组织警队领导外出考察学习,特别是组织经验交流以及执法规范现场观摩还处在起步阶段。

四是警队自我管理随意性较大,不少司法警察包括一些警队领导没有接受过严格的管理训练,缺乏职业素养,不少警队实行的是人性化管理,其实对警队而言就是随意管理,特别是在涉及司法警务组织实施的基本层面押解、看管、值庭、安检、协助执行、管理制度上,有的还没有形成完备的规范化的执法管理机制。

三、破解司法警察队伍困局的对策建议

针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路径。

(一)修订完善《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目前,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该条例是1997年编制下发的,实施至今已经与现实司法警察工作存在很多矛盾,且仍然是暂行条例。因此,有必要修订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一方面,从条例、授权等法律法规层方面应该给予司法警察应有的权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虽然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但是往往不能行使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利,经常是被暴力抗法、被围攻,陷于给公安报警求救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在司法警察在执行传唤、拘留等任务时,面对妨碍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劝解、教育的手段,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受辱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应尽早完善对司法警察职责、处置权利方面的授权问题。

另一方面,在警力配置方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应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编制比例,随着司法警察职能的日益扩展,特别是民商、行政案件对司法警务保障工作的需求愈来愈依赖,现有司法警察编制比例明显不合理,警力的配置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别对待,笔者认为,编制80人,每年案件数量在3500件以下的基层法院按照法院实有在编人数的12%配备;编制80—120人,每年案件数在5000件以下的法院按照15%,编制120—200人,每年案件数在500010000件的法院按照20%配备较为适宜。

此外,在警队的建制上,应针对基层法院司法警务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扩展司法警察大队的组织架构,从用警需求布局考虑,建议在司法警察大队的基础上,下设警务、警卫、执行三个中队的建制,警务中队主要负责押解、看管、值庭;警卫中队主要负责安检、机关保卫,维稳、处突任务;执行中队主要参与协助查封、保全、扣押、拘留等强制性警务,每个中队配备10—12人为宜,三个中队既有相对分工,又有协作配合,实现警务保障工作的整体联动。

(二)重新核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编制

试行聘用制司法警察只能是解决法院警力不足和年龄老化的一个过渡性措施,但通过这些年的试行,出现了诸多弊端。从长远考虑,通过招聘司法警察解决警力不足这条路是无奈之举。事实上,基层法院承担着80%的案件任务,而警力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迫切需要加快解决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缺编断层问题。要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法院队伍建设统筹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法警编制定额,保证正式司法警察力量得到不断补充,防止断层现象发生,以保持队伍的稳定性。从操作层面,最高法院首先应该重新核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编制,对已到或临近退休年龄的司法警察,该退警的办理退警手续,占用了法警编制的又不在法警岗位上的,该转岗的转岗,该退编的退编。其次最高法院应专门下达法警编制,对司法警察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落实到省法院,由省法院根据各地实际调配编制额,用3—5年时间统一组织公招,分期分批录用政治素质高和业务能力强的年轻法警充实到法警队伍,逐步减少聘用法警。

(三)实施定向培养与转岗淘汰相结合的用人模式

要纠正司法警察就是看好门、值好庭的片面认识,根据最高法院近几年通报的司法警察违法违纪事件来看,有的司法警察缺乏灵活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而造成被告人自伤、自残甚至脱逃的严重后果。笔者看来,司法警察岗位需要的专门人才才能胜任,要使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应该把握好进口关,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录用司法警察,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司法警察队伍。同时,依托中级法院建立司法警察训练基地,按照一警多用、一岗多能的定向培训原则,针对一些年龄偏大、体能不达标、执法能力弱化的在编司法警察,通过分期分批的回炉,对经过培训考核后仍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可以安排转岗或从事审判铺助工作;对体能技能较好,且熟悉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发展前景的聘用司法警察,通过定向培养方式,转为正式在编司法警察;对体能不达标,工作表现一般的聘用法警人员,实施末位淘汰,予以辞退,确保司法警察队伍真正实现年龄层次合理,队伍结构优化的目标。

(四)坚持从优待警,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各级法院党组要关心、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切实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列入党组的议事日程,对司法警察在思想上、工作上、训练上、警用装备上和生活上遇到的问题与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同时,在全力保障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待遇外,还应针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特殊津贴,必须落实到位。另外,要采取有效手段提升司法警察的晋升空间,基层法院可把从警经历、工作业绩等量化到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的政策中,平衡业务部门人员与司法警察人事晋升的机会,以此调动并激发广大司法警察的工作热情,促进司法警务工作的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责任编辑:向煜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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