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法院从2012年开始,从人民法庭职能创新的全新维度,通过简案办快与繁案办精的有机融合的改革,构建了以法庭为核心的小额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提升了审判质效,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小额速裁的不断完善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样本。
一、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
(一)试点期运行现状
1.小额速裁案件效率优势凸显。郫县法院自2012年5月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以来,审理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案件共198件,当事人双方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共170件,占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85.9%,占同期新收民事案件的6.1%。结案170件,结案率达100%,其中123件在7日内审结,平均审理时间仅为9.8天,比全院2012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缩短24.59天,比普通程序缩短65.84天。
2.小额速裁案件效果显著。审结的小额速裁案件中判决结案3件,调解结案17件,裁定撤诉148件,裁定终结2件,调撤率达97%,比全院2012年民事案件调撤率75.01%提高21.99个百分点。没有出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异议申请、信访投诉等情况,一审服判息诉率达100%,且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均能够自动履行即时清结,无进入申请执行程序的案件,真正体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要求。
3.案由集中程度较高。审结的170件小额速裁案件案由相对集中。如物业服务纠纷案件74件,占总数的43.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70件,占总数的23.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9件,占总数的11.12%;买卖合同纠纷16件,占总数的9.4%;四类纠纷共占总数的87.6%,其它为民间借贷、抚养费、不当得利纠纷、法定继承纠纷等案件。
(二)正式施行期运行现状
1.小额速裁案件质效下降。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1月1日至3月10日,下同),郫县法院共受理小额速裁案件6件,结案6件;平均审理时间22天,调解结案1件,撤诉3件,判决2件,调撤率66.67%,同比试点期的平均审理时间延长12.2天,调撤率下降30.33个百分点。
2.小额速裁案件比重下降。2013年第一季度郫县法院同期新收民初类案件599件,小额速裁案件比重为1%,同比试点期的比重6.1%,下降5.1个百分点。从小额速裁标的额来看,试点期1万元以下标的额民事案件适用小额速裁案件比重为20.5%, 2013年1季度比重为5.31%,同比试点期下降15.19个百分点,降幅达74.1%。
3.小额速裁程序覆盖简易案件面较窄。2013年第1季度郫县法院新收民初类案件标的为9446.7以下的案件共计97件(不含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案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6件,小额速裁案件只占标的符合条件案件总数的6.19%;同比同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84件,简易程序适用率92.94%差距较大,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适用小额速裁程序。
二、小额速裁程序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标的适用范围双窄
第一窄是指适用小额速裁案件标的额度较小比例较低。2013年第一季度郫县法院案件标的在这个范围之内的民事案件为83件,占同期所有民事案件标的案件总数421件的19.72%。第二窄指并不是所有标的额在范围的案件均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13年第一季度郫县法院适用小额程序案件6件,小额速裁案件只占符合标的案件总数的7.23%。
(二)适用范围不明确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案件标的因素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求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但从法律层面上讲,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范围却没有从正面作出相应规定。导致实践缺乏明显的依据,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现实要求。小额速裁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明确,审理期限不明,文书样式,对当事人的救济等问题缺乏全国性统一的操作规范,当事人和法院可能认为其本身并不简便,需要对案件进行识别,减弱了小额速裁的优势。
(三)送达难成为瓶颈
虽然小额速裁案件并未将送达难易程度直接作为其适用的标准,但由于小额速裁本身追求的高效率,就客观要求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的送达比其他案件更为高效。然而由于送达难问题的存在,使某些本应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由于担心送达问题,最终没能适用该程序。即便是进入小额速裁程序,也会因送达难,导致审限变相延长,甚至演变成无法送达,进而退出小额速裁程序审理,转为一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四)人民法庭速裁优势未充分发挥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小额速裁案件只存在两个办案主体,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而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基,相较基层法院而言更应该发挥其近基层、近纠纷,近群众,就近快速处理纠纷的优势。郫县法院2012年人民法庭受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2093件,相比法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总量只有159件,小额案件比重仅为7.6%。法庭实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办案量少、办案比重底,法庭小额速裁功能优势根本无法发挥。
(五)民众存在小额纠纷厌诉思想
从我国民众“厌讼”的传统和司法实践来看,过低的标的额将导致小额速裁程序虚设。据对成都市40名市民的随机调查中,当市民在被问到“几百数千元标的的财产纠纷,会选择怎样的方式解决?”时,33人明确表示通过亲戚朋友调解、自己上门索要、干脆不要自认倒霉的方式解决,只有7人表示会考虑打官司。绝大多数人都表示,打官司程序比较复杂,又费力又费钱,是最后考虑的方式。也有学者指出小额诉讼“遇冷”原因主要有,对于数额比较小的财产纠纷居民可能不会选择打官司的方式。为几百元上千元打场官司犯不着,很多人宁愿自己受点损失都不愿意诉讼。
三、完善小额速裁程序运行的对策建议——以构建法庭为核心的小额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为目标
总体而言,我们要通过正确认识和定位小额案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并通过司法理念、司法方式、司法服务的转变,加强信息化保障,以改革审判方式、创新立案方式、精细难简分流、创新构建高效送达方式、开展文书简化改革等为主要内容的小额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从而实现对外多元快速化解小额纠纷,服务人民群众;对内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减轻法官工作压力。
(一)明确适用范围扩大覆盖面。确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小额案件优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则,即针对小额简单民事纠纷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原则,不适用为例外。具体来讲,通过明确规定不适用的范围,进而达到扩大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目前以下几类案件不纳入小额诉讼审理范围:第一类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五类纠纷明确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第二类、标的额虽在规定范围之内,但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第三类、标的额在法定规定范围之外,当事人双方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完善小额案件难简分流机制。科学界定小额难简案标准。建议只规定小额难案的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确定为上述三类情形,反向对小额难案进行筛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退出机制。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将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转为适用一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并做好与小额诉讼程序退出的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资源内耗。切实做好立案前对小额案情的初识别和沟通工作。对于诉至法院的小额纠纷,立案庭应对案情认真分析认定案件是否疑难,把好小额诉讼立案关;同时在立案时做好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工作,进一步了解案情,是否存在送达难等问题,进而减少小额诉讼案件赠别不当。
(三)不断完善小额速裁案件快处措施。一是深化法庭小额案件快速处理职能,将法庭确定为小额案件唯一的审判机关,打造高效审判的速裁通道。二是进一步压缩审判期限。在法定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限类,确保全部小额速裁案件30天结案,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案件45天内结案;三是管好两头,抓好小额速裁案件的高效结案和超过2/3审限负向指标两头。四是均衡分案,通过人员调配、均衡分案、审判效率管理及案件指导等有效措施,在方便群众的情况下,实现小额速裁案件在法庭的均衡分配。五是加强审判力量配置确保小额速裁公平正义,小额速裁案件一般由法庭的资深法官办理,在案件审判上把好关,确保一审终审制度下案件的公正裁判。
(四)充分发挥法庭小额速裁功能优势。人民法庭的功能优势与小额速裁所追求的效率价值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小额速裁只有在法庭才能充分发挥其内在优势。因此,建议将小额纠纷统一交给法庭负责审理,特别是已经设立法庭的基层法院更应该如此。第一、明确机关庭与人民法庭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将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于小额纠纷案件快审和纠纷源头化解,机关庭则定位于难案精审、审判指导和统筹协调。第二、准确定位小额纠纷审判主体。将法庭确定为审判主体,通过法庭的“近、快、联、促”职能发挥,提升小额纠纷案件审判质效。“近”是就近解决小额纠纷的基础性审判单元;“快”是缩短办案周期的小额速裁审判单元;“联”是联合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化解小额纠纷的“网络结点”,形成化解纠纷合力;“促”是人通过加强对小额纠纷调处组织的指导、支持制度,发挥司法指引作用,促进相关组织和个人增强调解能力。
(五)改革审判方式简化审与精细审无缝对接。为了充分发挥小额案件快速处理的效果,在确立小额速裁审和非速裁审的层级划分的同时,郫县法院又对传统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将原先由业务庭室难简案件统管的审判方式,转变为小额简单案件简化审,小额难案精细审。同时结合法庭审简单案件、机关庭(民庭)审复杂案件的实际,参考乡镇卫生院和县医院的职责划分标准,确立了法庭小额简单案件门诊式简化审,民庭复杂小额案件要素式精细审的审判方式。法庭重在提升办案效率,门诊式快速解决小额纠纷,民庭重在化解复杂小额案件,住院式专家会诊精细化审理。
(六)创新立案方式实现小额纠纷的源头多元化解。一是转变立案工作作风方式,创建了“二三二”立案工作机制,做好与当事人的释明、沟通等工作。二是精心搭建并充分利用法庭诉调对接分中心,依托法庭、驻辖区各镇便民诉讼服务点和调解工作室、流动调解工作站的调解网络,有效促成小额纠纷在诉前合理分流。三是采取引入工会、妇联、司法专门人员常驻法庭等方式,充分合理利用社会各界资源,形成小额纠纷联合化解的合力,实现小额纠纷的源头治理。四是做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工作,实现小额纠纷的“喊得应、交得出、回得来、调得成”。
(七)积极推进小额案件裁判文书简化改革。为了配合小额案件的快速处理,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减轻法官写裁判文书工作量,大幅提升当庭裁判率,郫县法院对小额案件裁判文书实行分类简化。通过制定对当事人的提示、告知类文书及文书简化模板做实文书简化工作。各法庭分类别开展要素式、令状式、半表格式文书简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审判资源,大幅提高当庭裁判率。
(八)多项并举创新构建高效送达机制。重构送达模式,成立小额速裁送达小组,建立“1+1+2”工作模式,采取“一问、二查、三找” 的工作方式,由1名诉讼服务分中心人员,1名审判人员,2名书记员或法警组成工作小组,一条龙负责速裁送达;创新送达方式,将送达由后台集中到前台办理。通过法庭的诉讼服务点,实现送达由法庭法官办案组为核心向前台窗口服务转移,实现送达的集约化管理;完善送达制度,的方式不断完善直接送达。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优化邮寄送达,完善留置送达,及时采取公告送达,合理运用委托送达。
(九)建章立制确保小额速裁程序规范化运行。为了搭建小额案件快速规范化制度体系,郫县法院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三五条管用的规则反复谈论、完善、熟悉规则和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规范事的三项原则,形成了以法庭小额案件快速处理为核心的制度体系。2012年以来相继出台了《人民法庭布局规则》、《民事审判庭与人民法庭职能分工实施意见》、《民事案件分流实施办法》、《民事案件转办实施办法》、《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若干规定》等制度,并适时进行修订确保小额案件快速处理的规范化运行。
(十)增强小额案件快速处理的信息化支撑。当前要实现小额案件的快速处理,就必须实现小额案件处理的信息化。研制与小额案件快速处理相匹配的软件系统。从方便实际运用的角度出发,有效整合法院内网办公办系统、网上诉讼服务办事大厅、纠纷联合化解成员单位资源,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加强对小额案件的管理和决策,逐步实现无线办案办公,尽最大努力提升办案效率,方便当事人参诉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