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各地法院纷纷立足法院实际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并形成一大批宝贵的经验成果。文而不化,非文也。一种文化的孕育固然有其社会土壤条件及历史必然性,其产生后也必然会在自身场域中发挥效用。立足法院谈文化建设,是起点,但绝不会是终点,否则,缺乏与社会环境的共生共融及社会大众互动的法院文化建设难免会沦为“孤独的舞者”,其功能与效用亦大打折扣。基于此,本文尝试借助传播学的相关理论,探讨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如何有意识地将法院文化向社会公众输出及与社会公众互动,实现法院文化从“化己”向“化人”功能的转化,以树立法院良好形象并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一、法院文化输出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题中之义
(一)传播是法院文化的固有属性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它是组织文化的一种。依照文化与传播关系理论,凡文化都具有扩散性,一种文化元素被创造出来以后,不能只为创造者独有,必然向周围扩散,变成群众共享的东西,这个扩散过程就是文化传播的过程。传播是文化的固有属性,有文化存在和展现的地方就有传播活动。法院文化作为组织文化也不例外,必然会通过传播活动将组织外界的环境资源输入组织之中,实现组织内文化要素的完善;同时也在与外部环境的接触过程中,将各类文化信息、要素传递给社会公众,从而对社会环境产生作用。传播是法院文化形成及价值实现的内在需要。
(二)内外认同上的偏差需要法院文化主动输出
法院文化通过传播活动具有了双重价值,对内可以增强凝聚力,推动法院自身发展,对外则可以强化民众认同度,提升法院形象,即化己与化人。有关法院文化化己的价值已为大多法院管理者所认知,并被有效地在文化建设实践中施行。但对于法院文化化人即社会渗透的价值,则未予充分认识或存在偏差,即认为法院之外无法院文化,只关注法院内部形成的文化成果,而将社会民众对法院的期待、社会与法院的互动等与法院高度关联的文化成就排除在法院文化建设范畴外。然而,内部认同的价值与外部感知的形象并非一一对应,两者间存在明显差异。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核需要沉浸在法院这一特定的组织环境中通过不断的强化而积淀而习得,其全部要素无法通过大众传播渠道而被社会公众完全感知,同时,法院文化的内部传播得益于内部严整的组织架构及利益控制体系,传播效率较高,而对社会公众的渗透则因受众的分散性、关注的多元性、传播方式的不当等因素,使得传播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甚至会产生偏差。现实中,社会公众对法院认同度低、对司法不信任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由此,法院文化需要主动输出。
(三)法院文化输出蕴涵于法院文化建设之中
如果说传播是法院文化内在属性的展现,那么输出则是指法院有意识地借助各类媒介进行传播,以完成与社会大众的互动,实现对公众的有效渗透,进而提升法院形象。法院文化只有通过主动输出,才能将其所包含的价值理念、思维方式、行为制度向全社会广而告之,让社会大众了解接受;只有通过主动输出,才能从精神理念层面落实到具体实践层面,在实践中深化认识,促使法院文化在社会民众中落地生根。法院文化输出体现了法院的主体性意识,是有意、有选择而为之。与此同时,不同于西方法院文化完成的更多是解构任务,中国法院文化更多出于建构需要,法院文化建设从某方面讲是“一项构建外部表意系统的工作”,其主动输出是在针对当前司法现状选择的一种理性的建构方式,蕴涵于法院文化建设之中。
二、法院文化输出的重要作用
(一)宏观层面:法院文化输出有利于提升民众法治素养,助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促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换,培育社会公众现代法治理念。法治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完备、法律体系的完善、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程度。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基本完成法律体系构建,开始向法治精神内核转变,即由体系构建向法治文化培育升华。然而,人治传统挥之不去、法律不被信仰、传统厌诉心理广有市场、权利意识薄弱等,这些都是观念形态上法治文化的现实生态。伴随着法律的进步和法治的张扬,逐渐显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换,中国现实中法律文化的二元结构和冲突并不仅仅表现为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冲突,真正的冲突更可能是存在于现代理性法律制度和观念与传统的法律制度和观念之间。价值理念的培育和养成非一朝一夕之功,必须通过外在的物质载体传递。法院作为专门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展示法院文化特质,传递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确信法律是社会行为最为重要和根本的评价标准,从而促成社会公众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价值观的养成。
2.普及法律常识,促进社会公众养成守法习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实现法律的统治,即从国家社会的整体面貌和文化性质上,将法治看作一种基本的、普遍的“生活样式”,要求社会公众在日常实践和行为习惯层面,将其转化为普遍的自觉行为。法院文化输出是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一环,既能使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框架内主张权利,也能使不涉诉讼的一般公众切实感受到法律运行的情况, 了解国家法律的整体框架,认识到法律是保障维护其权利的基本工具和手段,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行为规范,由此产生强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使社会公众自觉地以法院文化所昭示和倡导的公平正义方式为参照,调整自己的行为,自觉养成守法习惯。
(二)微观层面:法院文化输出有利于提升法院形象,推动法院自身发展
1.增进司法公信,提升法院形象。法院文化的自我参照性决定了法院文化的内容不仅来源于法院群体的司法实践,也包括社会对法院和法院群体工作的认知和评价。当前,“信关系不信法院、信上访不信上诉”等现象反映了法院司法公信的缺失,法院形象与社会公众的期待还存在差距。良好法院文化的输出是司法公信生成的有效途径。法院通过深入开展人民满意法官、人民满意法院等为民主题活动,出台便民利民举措、构建司法为民窗口,大力推行司法公开、阳光执行等有效措施,有利于促进司法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使社会公众自觉接受司法裁决的约束,并进而改善法院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提升对法院工作的认可。
2.促进法院文化要素完善,推动法院自身发展。法院作为一个组织系统,在和外界沟通的过程中获得自我的不断再生产。司法为民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价值导向,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必须在民众的参与中推进,其结果也必须在民众的评价中检验。法院文化在输出过程中,有助于形成常规的民意吸收与交流机制,问计于民,不断修正和完善文化建设的内容及路径,顺应民众的需求。同时,法院文化输出有助于改善外部环境,推动自身良性发展。社会矛盾的凸显,法院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预期与功能,然而受限于外部环境、司法制度、司法权威及司法规律的制约,法院并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法院文化输出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司法环境的及时跟进与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社会更好地认清司法规律,加深对法院本身运作特性规律的理解认识,促进法院系统的良性发展。
三、法院文化输出的现状检视及理性分析
(一)法院文化输出的问题检视
法院文化输出对于提升民众法治素养,重塑法院形象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然而,当前法院文化的输出与社会公众的需求与期盼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1.输出形式上的单向性,导致群众话语权缺失,使社会公众对法院文化难参与。自人民法院第三个改革纲要中“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改革目标的提出,各地法院的改革方向和文化传播都以“亲民”、“能动”为重点,纷纷出台一系列便民利民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这些举措主要围绕着法院和法官自身展开,依靠司法机关的权力主控完成。法院文化输出中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民意收集机制和议事决策机制,对群众关于改善法院工作的各种诉愿进行吸纳、运用和整合,社会公众的话语权没有得到重视:一是社会公众容易陷于旁观者的地位或成为被动的接受者,不能充分满足其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无法全方位地参与法院文化建设,难以对法院文化建设产生亲近感、归属感;二是法院文化在输出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的民意吸纳,容易导致简单化处理的倾向,其顺应民众需求的举措的施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2.输出内容上的局限性,导致群众心理落空,使社会公众对法院文化难认同。考察各地法院的经验做法,其文化输出的内容还主要局限于公开司法过程和提供诉讼服务方面,如推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构建审判公开机制、开展“走进法庭听审判”和“送法进基层”活动等等。但如何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正义需求和廉洁司法期待进行回应,则往往涉及较少。如何将法院内部开展的反腐倡廉建设,法官公正为民的司法形象,为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而采取的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错案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向社会公众展示出来,在当下法院文化建设中则缺乏相应的表现形式。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和要求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法院与公众信息上的不对称容易造成输出的信息与社会公众期待上不完全对等,造成“你拉你为民的大旗,我举我信访的标语”,难以对法院文化建设产生认同感。
3.输出方式上的滞后性,导致主动应对不足,使社会公众对法院文化难接受。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广泛应用,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和发表意见看法的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然而,部分法院不重视外部环境的变化,仍然沿袭原有的运动式、单一式的宣传方式,忽视对现代传播工具的应用,既缺乏主动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法院正面形象的意识,也缺乏对负面舆情的有效应对方式,导致在文化输出的载体选择上、宣传风格上、具体手段上等都与社会公众的习惯相去甚远,无法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兴趣与热情,也无法及时获得社会公众的反馈信息,使得与法院文化相关的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回应及引导,并可能被多种意见主体引向法院宣传的反面。
(二)法院文化输出的因应思考
文化的渗透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凝聚过程,文化输出是一项系统工程。具体来说,必须要从以下四个环节层层推进,一以贯之。
1.输出理念的更新:凸显司法公正元素。任何文化在输出的过程中,都要对传播的主体、受众、环境、以及预期要达成的效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准确判断当前的司法现状,评估公众的司法期待值,进而据此修正和调整输出理念至关重要且首当其冲。据近几年推出的老百姓最关注的“两会”十大热点问题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司法公正”均名列其中。同时,近年来的涉诉信访也始终在高位运行。这反映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始终是社会公众的关注焦点。司法权属的人民性,既决定了法院文化在输出过程中必须要走亲民路线,弥合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间的差距,同时也决定了法院必须对公众的关注与期待予以积极回应。由此,法院文化输出理念在坚持司法为民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司法公正的元素。
2.输出内容的生成:融入内部管理文化。我们处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各式各样的文化信息难免让社会公众产生“免疫”力,因此一定要避免直接推送式的文化、精神或者道德的说教,应让社会公众在参与和感受法院运作的过程中解读不同的意蕴,形成法院文化不同层面的内容。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运作主要包含司法权运行及组织机构管理两个层面。当前,社会公众在各地法院不断深化审判公开、推行阳光司法、加强巡回审判中加深了对司法运行规律及司法程序的认识理解。但是基于法院系统内部管理监督的封闭模式,社会公众仍然无法感知法院内部管理运作模式。而法院内部管理的根本价值是通过对司法资源的组织动员,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如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审判管理制度及措施。这部分内容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展示以彰显法院回应公众正义诉求的积极态度,并给其以信心。
3.输出方式的选择:推行亲民互动。要将法院文化有效地向社会公众渗透,最有效的方式不是大张旗鼓的宣传推广,而是润物细无声的点滴滋润,选择受众愿意接受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在与法院的交相互动中实现对法院文化精神的理解之认同:一是坚持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分析其群体心理及特征,树立积极的主动意识。二是在输出媒介上,积极顺应时代发展需要,注重传统传播媒介与现代新兴媒介间的综合运用,特别要重视借助网络进行宣传。三是在输出手段上,可通过开展诉讼服务活动、法制宣传,新闻报道与专题研究,形式展示、邀请社会公众旁听审判等,既要“激励法院走出去”,也要“吸引民众走进来”。四是在输出方式上,以可接近、可感知、可对话、可交涉的方式搭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沟通平台,注重长期持续浸润。
四、法院文化输出的路径建构
法院文化输出的目标是获得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乃至司法、法治的认同和信仰。认同是一个认识论上的概念,法院文化是否被社会公众所认同,主要在于社会公众出于对其生成及传播整个过程的尊重。由此,法院文化输出的路径必须遵循以社会公众最迫切的期待为指引,构筑起顺应社会公众需求的文化,并通过亲民、便民方式予以传播,在过程中达到社会公众对法院文化的认同,进而实现法院文化对社会的有效渗透。
(一)以传递公正为主导,加强法院文化软实力建设
按照文化优势扩散原理,越是先进、发达、文明程度高的文化,越容易得到传播和扩散。文化的传播半径和影响深度与文化本身的质量及与外部环境的契合度密切相关。法院文化的核心价值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院文化的最大期待,也是根除当前司法权威急剧下降、司法公信饱受质疑的治本之策。因此,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心应当是通过机制构建、强化法官群体的共同价值观念等来影响和确保司法公正为民:一是突出精神文化的核心地位,凝聚全院共识。精神文化是维护法院职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也是向社会辐射法治文化最为宝贵的资源。坚持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突出地域性,结合本地发展现状及文化特色,动员全院上下共同参与凝练、培树法院精神,以凝聚智慧、深化认识、增进团结、共谋发展。二是以审判管理机制为中心,构筑法院管理文化。法院管理的根本价值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坚持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完善审判效率管理;以还权合议庭为中心,完善审判质量管理;以转变审判委员会职能为中心,完善审判监控管理;以完善审判效果信息的反馈评价制度,完善审判效果管理。通过逐步形成涵盖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效率控制、质量控制、效果控制体系,构筑全方位的审判管理新格局、新机制。三是以提高判决的公众认同度为中心,推行阳光司法。公正的裁决是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焦点。由于实体正义处于或然状态,因此必须以正当的司法程序和司法工作机制赢得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公开立案排期、庭审、执行、鉴定拍卖、诉讼证据资料等审判流程信息,同时继续探索深化审判过程、法官心证过程、裁量理由及裁判结果公开,将审判全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二)以赢得认同为目标,对输出方式进行亲民、便民改造,构建互动交流机制
法院文化输出要达到社会渗透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法院文化本身的优劣,其输出的内容、选取的输出方式同样至关重要。在恪守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全面、客观展示法院的文化建设成果,积极顺应社会公众日益增强的权利主体意识和话语表达意识,以亲民、便民的方式构建民意吸收交流机制,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建设、参与评价:一是构建便民机制,让司法走到大众中去。搭建便民诉讼渠道,如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司法救助等,方便群众接近司法;延伸司法职能,开展内容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到学校、企业、社区等巡回审判、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赠阅相关诉讼资料等;创新法院文化载体,加快法院文化作品创作,以优秀法院文化成果引领社会法治潮流。二是完善司法公开、民主机制,让大众走进司法中来。畅通民意、民情、民怨沟通渠道,建立法院与民意的沟通引导机制,积极创造条件邀请社会各界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法院运作机制、文化建设成果及法官风采,并广开建言渠道,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三是创新工作要素,主动与媒体网络进行良性互动。要在发挥传统媒体宣传的既有优势外,紧跟时代步伐,借助网络进行文化输出。及时在法院门户网站上发布展示法院文化建设成果、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的各类信息,积极进行正面引导,扩大影响力。同时,为实现输出效果的可控性,建立重要信息发布的上网审批制度,建立媒体舆情收集应对办法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与社会公众网上交流的互动渠道,对社会公众和监督机关的反馈平时进行及时回应。
(三)以树立法官文化自觉为核心,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
一个组织的行为依靠每一个组织成员在日常工作中一点一滴的一致性积累,达成社会公众对该组织的总体性评价。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是法院文化活动的主体,其自身的言论与行动,会对法院的客观形象造成影响,同时,他们也是法院文化内涵的载体,是法院文化输出的信息源,是社会公众了解法院文化的重要接触点。因此,法院文化输出必须要充分发挥法官群体的主体作用,培养一支高素质、受人民群众信赖的法官队伍,以其高度的文化自信和自觉,引领社会法治风尚:一是引入以当事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和作风,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在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打造学习型法院,提高法官队伍与时俱进的学习能力,提升法官群体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专家型、权威性法官,以渊博学识、公正裁决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与尊重。三是积极培育选树法院先进典型人物,发挥其引导模范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文化输出中,从法律学识过人、调解能力出众、关扶弱势群体等不同层面塑造典型人物,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平台宣扬其先进事迹,为社会公众认识和了解法院和法官提供窗口,强化法院和法官的正面形象。
结 语
当下,司法环境不佳、司法公信力低下、社会公众表达诉求无序等问题决定了法院无法再采取超脱的态度而仅仅关注于自身的发展,法院已深深嵌入了司法国情和司法体系之中。由此,法院文化建设也应当进一步凸显“化人”功能,追求法院文化建设的“溢出效应”,提升司法公信,引导社会公众通过符合法治的方式表达诉求,从而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