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津县法院对新《民诉法》送达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四点对策建议。
建议逐步建立常态化的送达联动机制,克服送达难。建立以法院为主导,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为成员,各个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各社区等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的三级送达联动体系,定期召开送达联系会,通报各单位法院近期需要送达的对象,规范送达程序与手续,并纳入目标考核机制,兑现奖惩措施。结合各派出人民法庭设立的“一村一联系法官”制度,由法官向所联系的村、组等基层组织的干部提出具体的协助送达请求。突破送达工作的时间与人员界限,在送达时间上突破上下班与节假日时间限制,建立法院全员、全程送达制度。
建议对新《民诉法》第86条规定的 “拍照、录像”留置送达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对开庭时双方必须到庭的案件,如离婚案件、确认收养关系案件等不适用该送达方式。明确该送达方式的适用前提是法院能找到受送达者及其成年家属但遭其拒收,如果不能找到受送达者及其成年家属,
建议采取三种方式规范与完善法院电子送达途径。一是将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限为三类:双方当事人或者被实行电子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为法人单位的民商事案件;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高科技领域的民商事案件。二是分两步建立并完善法院电子送达:首先是建立起将庭审前的所有送达工作交由各法院专门机构负责的送达集约制度;其次是由省级以上法院与互联网经销商协商,在一省范围内建立起供全省所有基层法院使用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平台,使法院的整个电子送达过程虽依托互联网,但又与互联网相对隔离,保障被送达文书的真实、安全与稳定性。并且系统能自动形成送达回证作为法院的电子送达凭证。
建议尽快明确法院能在简易程序中以电话、短信息形式送达起诉书副本。建议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以条文形式明确,起诉书副本能在民事简易程序中以电话、传真形式送达。法院能经当事人确认或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其以电话、传真形式送达的起诉书副本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送达,并开始计算答辩期与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