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分别与四川省保监局、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制定《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就保险纠纷建立了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
一是建立了衔接平台。市中院“立案调解中心”和相关审判业务庭、四川保监局稽查处、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保协调委会)具体负责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的统筹安排和相互间的联络、信息通报等工作,共同建立健全调解员网络库和信息交流平台,并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和协调有关问题。二是确定对接调解案件的范围和方式。对纠纷所涉保险公司是省保协会员单位等七类纠纷通过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或邀请调解以及司法确认等方式,加强诉调对接工作。三是加强对省保协调解的指导和支持。四川省保监局与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市中院密切配合,督促、指导、推动省保协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大力支持、依法监督省保协调委会的调解工作。通过以案代训、庭审观摩等方式加强对省保协调委会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化解纠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