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执行难”现象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实施综合治理,这一社会现象有所改善,但从根本上消除“执行难”,依然是一个十分艰巨的法律课题和社会课题。作为基层法院,我院一直以来紧紧依靠都江堰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不断探索,推动执行工作艰难前行。我院从司法、社会、经济和法律文化等层面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尽管法院在执行工作力度和主动性方面持续有为,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程度仍然没有多少改变,法院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存在差距。当事人因不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而不理解执行法官,甚至对执行法官产生误会,因而信访甚而实施过激言行的当事人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如何在法院执行工作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种理性的、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沟通机制,考验执行工作智慧和群众工作能力。
目前执行工作面临复杂的社会环境,有些案件,执行部门虽然付出了巨大努力,但收效甚微,不仅得不到当事人理解,有时还被当事人指责、怀疑,引发执行矛盾。在推行开庭执行方式以前,我院实施过执行案件通报制度,即是在执行过程中,定期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控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但因为这种通报方式属于执行部门单方面的信息披露,与预期效果尚有较大差距。通过与部分当事人交流,我们发现称未能感受到执行的公平正义与效率者,其实是他们获得的信息与“我”心中的司法权威、司法公信,或者说是想象中的司法权威、司法公信之间的差距造成的。同时,随案执行的方式,即邀请申请执行人前往执行现场,查看执行过程,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赢得当事人理解,但是申请执行人通过这种形式只能局部地了解执行状况,难以了解全案执行情况。所以,我们认为,执行效果的判断,除了看是否依法穷尽了可用手段查明可供执行财产,还要看是否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当事人是否理性对待和接受执行结果。只片面强调和依赖强制执行手段,不一定能实现好的执行效果。在这一执行理念的指导下,我们在用足用够执行各种措施与手段,形成执行高压态势的配合下,谋求有效推动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尝试以开庭方式强化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扩大执行公开面,化解执行矛盾,增强社会效果,推进执行工作。
我们认为,开庭执行,从性质而言仍然属于执行方式的范畴,但是突出了执行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特定阶段的司法属性。这种执行方式,参照适用审判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中的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通过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或者执行的具体方式进行对质与辩论,当庭决定执行案件的处置。开庭执行是对传统执行方式的一种拓展,其以公开性、系统化、程序化、实践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增强执行过程中的信息交集和冲突钝化,进一步提升执行公开效果。
我院在具体构思开庭执行的过程中,参照民事审判程序,将其分为开庭前准备阶段与开庭执行阶段。开庭前准备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是法院依职权完成“五必查”,即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局、车管所、工商局、国土局的各类可供执行信息,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二是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财产状况。三是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请表》,限期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开庭执行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执行方式的调查,执行处置,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告知。开庭执行的核心内容主要是为解决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方式的问题,集中调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内容是执行部门公开开庭前调查、找寻、核实可供执行财产的全部情况,主要是依职权实施的“五必查”情况。另一个内容是被执行人当庭申报财产。还有一个内容是申请执行人发表对执行部门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的意见,并可当庭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当庭对质,当庭核实。执行处置,是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当庭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庭决定提请对被执行人的拘留、当庭启动对查控财产的评估等等。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告知主要解决对非现金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的启动时间、启动条件、要求及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的时间间隔、漏报瞒报等不实报告的法律后果;法院继续调查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状况等职权职责等等。我们构思开庭执行的理想状态,是希望通过前述四个阶段的有机结合,把有关案件执行措施实施及其效果、工作进展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可能性等事实,当庭全面展示,当庭当事人听取评价和质疑,执行法官当庭释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性认识,强化客观感受,防止因片面误解引发执行信访。
我院根据案件可供执行财产的不同状况,设计、细化了四类案件的开庭程序:有非现金财产可处置支付案款类案件、有财产但不足以支付案款类案件、无财产类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类案件等四类开庭执行程序。对第一类案件开庭执行,主要解决财产处置方式和实施期限的问题;第二类案件主要解决不足额部分的给付方式与期限问题;第三、四类,主要解决被执行人下落、执行财产线索或者结案方式的问题。第一、二类案件开庭执行程序,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执行法官报审后启动;第三、四类案件,主要是根据执行调查的情况综合分析,由执行部门依职权启动。
2013年9月以来,我院共对41件案件启动了开庭执行程序,分别属于上述第一、二、三类案件。其中39件案件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支付违约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涉稳苗头明显。执行部门及时启动了开庭执行程序,当庭核对了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查明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当庭制定了履行计划,同时执行部门当庭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决定,并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有效消除了可能发生的执行信访。
通过对开庭执行的初步尝试,我院发现这一新的执行方式所蕴含的积极能量,还有进一步深入挖掘的必要,也有实践上的可行性。适用开庭方式执行案件,执行工作涉及的各方主体,即执行部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面对面共同关注案件的执行可能性,以严肃的准诉讼程序全面披露信息,挖掘和发现执行线索,澄清执行事实,契合了上级法院提出的阳光执行要求,是最大限度的公开,其信息披露程度最高、最完善,当事人参与程度最高,了解信息最充分,当事人感受最直接,能直观、切实地感受到司法公信力。随着开庭执行程序性要素的进一步完备,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的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将得到更加全面、规范的保障,因此也将从程序和机制上最大限度消除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疑惑,从而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执行结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行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