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互动机制,锦江法院与锦江区政府法制办共同行文规范并加强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
一、明确工作职责。一是明确联络机构,由法院立案庭和区法制办行政复议科具体负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二是明确衔接范围,将锦江区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争议案件和涉及区政府重大争议的纠纷案件通报或委托给区法制办进行行政调解。三是明确调解时限,行政调解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调解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7日。
二、确定衔接方式。一是诉前分流,对适宜行政调解的,法院在正式立案之前,可引导起诉人到区法制办接受诉前调解,起诉人不同意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法院依法及时进行立案审查。二是诉中委托,对法院已经受理的适宜行政调解的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区法制办在指定期限内依法组织调解,区法制办将调解情况和调解结果书面回复法院,当事人不同意或调解不成的,法院依法及时审理。三是诉中邀请,根据案件需要,诉中邀请区法制办选派工作人员协助调解。四是执行和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可根据案件情况邀请区法制办选派工作人员参与执行和解。
三、规范联络流程。一是对于诉前分流、诉中委托、诉中邀请及委托或邀请执行和解的案件,由法院作出书面《邀请调解函》或《委托调解函》。二是区法制办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作出《调解情况复函》,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移送至法院。三是法院收到移送材料后,根据案件调解的具体情况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