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又因为财产分割而起纠纷是对夫妻双方的二次伤害,涉及到两个家庭,尤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能在离婚时一并解决好双方间的财产纠葛,更有利于双方今后的相处,特别是能降低对子女的伤害。近期,新都法院对该院近5年来受理的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如何有效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3年,新都法院共受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129件,其中登记离婚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111件,占86.04%,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
(一)诉请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给付确定的补偿款。有该类诉请的案件共41件,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协议一方给付另外一方经济补偿作为离婚条件,二是协议房屋归一方所有,该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该诉请下被告的辩解理由主要是:(1)经济困难;(2)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3)对方不履行协议内容。
(二)诉请确认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属并要求对方协助过户。有该类诉请的案件共34件,被告的辩解理由主要是:(1)对方不履行协议内容;(2)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显失公平;(3)被告以放弃房产分割的方式来免除自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实际上原告未履行抚养义务甚至已变更为被告抚养。
(三)诉请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有该类诉请的案件共21件,未分割财产存在的主要原因是:(1)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未取得完全产权;(3)离婚时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4)没有正当理由,离婚时没有分割。
(四)诉请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有该类诉请的案件共9件,主要原因是离婚时原告方不知道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或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在债权人的要求下,原告方独自承担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给付应予承担的部分。
二、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多发的原因分析
经研究发现,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在于离婚协议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假承诺以达到离婚目的。因虚假承诺引发该类纠纷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承诺主要以金钱的形式补偿对方,但事后又以各种理由不予兑现,导致另一方起诉至法院。在诉至法院的案件中不乏根本不具有补偿能力的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作虚假承诺。二是夫妻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并将此作为对抚养子女一方的补偿,或作为达到离婚目的的条件。但事后会出现赠与方不履行赠与协议的情况,如不协助过户等,成为引起该类纠纷的重要因素。
(二)误以为放弃财产分割便可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想将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特别是房产的归属捆绑在一起。但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仍然具有抚养小孩的义务,即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也不能剥夺小孩请求该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即是说放弃分割财产并不能达到不承担抚养义务的目的。同时该类协议条款也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抚养小孩一方的经济条件恶化致无力抚养小孩,另一方仍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二是抚养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会远超离婚时的预期,抚养小孩一方仍然可能以分得财产不足以负担抚养开支为由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义务或直接以小孩的名义提出要求;三是放弃房产分割的,房产过户后出现得房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需要承担抚养义务但很难重新分割房产,甚至可能出现子女无处居住的情况。
(三)夫妻债务的内部约定未产生对外效力。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履行的约定并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夫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除非夫妻间的约定事先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有的夫妻在离婚时协议将夫妻共同债务归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在财产分割时不分或少分,或者承担更多的子女抚养义务,甚至其他利益牺牲,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这样的牺牲并不能使该方达到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
(四)错误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两类情况:一是分割存在夫妻以外的其他所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主要集中在农村自建房、拆迁房等产权不甚明确或共有人较多的房产中。分割该类财产,既要确定权属,又要确定份额,还牵涉份额的变现,过程较为复杂。二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写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将夫妻共同购买写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误认为是夫妻具有完全处理权的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时进行分割。分得子女名下房产的一方将无法实现过户,此时该方需要与另一方协商重新分割,但该过程在实践中可能并不顺利。
三、有效避免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对策建议
离婚协议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必要条件,而协议条款存在的上述问题又是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重要因素,为从源头上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建议基层调解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机构强化对离婚协议的审查和提醒义务,并针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经济补偿。引导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经济能力约定经济补偿数额,防止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而作出经济补偿的虚假承诺,提醒当事人对相关承诺及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以达到保护子女利益和抚养子女一方利益的目的。
(二)子女抚养。明确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仍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以及约定一方承担抚养子女义务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因一方放弃财产分割并以此拒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而引起矛盾纠纷,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提醒双方当事人将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分开处理。
(三)共同财产分割。提醒当事人双方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可要求当事人出示权利证书原件,避免因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引发其他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涉诉风险。
(四)共同债务承担。提醒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告知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条款不具有对外效力,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债务,正视此种债务处置方式所具有的风险,正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