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激励广大法官及工作人员共同提升忠诚履职的认同感、成就感和职业荣誉感,以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作风,实现群众路线教育工作的常态长效,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汇聚法院科学发展的正能量,按照市委群教办“选树典型、表彰先进”的要求,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奖励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监督庭第四合议庭等5个单位和杨晗等12名个人记功表彰。
一、为以下5个单位记三等功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监督庭第四合议庭
武侯区人民法院“西南轻汽联营纠纷案”专案合议庭
金牛区人民法院天回人民法庭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蒲江县人民法院石象湖人民法庭
二、为以下5名个人记三等功
杨 晗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合议庭成员
徐 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蒋春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冉 垠 郫县人民法院郫筒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李永华 邛崃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三、给予以下7名个人嘉奖
谢 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合议庭成员
王长军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
石俊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
周华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助理审判员
蒲 黎 成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王运贵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雷山权 金堂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