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法院在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中,高度重视合议庭、独任庭改革,科学设置独任审判庭,严格选任独任审判员,将优秀审判业务骨干充实到审判一线。独任庭改革主要从科学设立、制度保障、有效运行三方面开展,进一步落实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和司法公正高效的改革要求。
一、“三结合”保障独任庭科学设立
郫县法院严谨调研,认真分析,为人民法庭科学设立独任庭提供了依据。一是结合案件类型,独任庭萌芽在法庭。人民法庭主要承担基层法院大量民事案件审理任务,郫县法院将人民法庭定位于速裁庭,90%以上的案件均由人民法庭通过简易程序公正、快速化解,简出效率,快出成果。独任庭主要面向基层群众,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纠纷,适用简易程序,从案件类型和案件基数出发,独任庭必然设立在人民法庭。二是结合法官培养,独任庭生长在法庭。初任法官办因经验尚浅,能力有限,不适合直接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应从办理简单案件开始,由易到难提升办案能力。将独任庭建立在人民法庭,有助于独任庭法官在人民法庭的基层环境中快速成长。三是结合职能内容,独任庭功能发挥在法庭。人民法庭搭建的是以司法审判为核心,涵盖审判、法制宣讲、指导人民调解、参与社会治理等内容的职能体系;独任庭的首要职能亦是以案件审理为核心,通过快速审理达到高效公正目的,与人民法庭首要职能竞合。此外,独任庭审理的案件还带有典型性、新颖性,比法院机关庭更“接地气”,通过巡回审判等多种形式,将纠纷化解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将法制宣传的触角深入到基层。
二、“三位一体”制度促进独任庭发挥职责
在推进独任庭改革中,郫县法院制定了《郫县人民法院独任庭运行规则》,以“三位一体”制度体系确保独任庭职责发挥。一是“三位”明确各方权责。确保独任庭“本位”。《规则》与院审判权运行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有机结合,明确独任庭运行目的、原则要求,并详细规定独任庭运行中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做到定岗定责。防范独任庭“越位”。明确和规范独任庭在文书自行签署、案件转办、提交讨论等工作要求,自主形式案件程序控制及实体裁判,实现审判不行政化,做到权责统一。确保审判监督指导“不失位”。《规则》明确院庭长在独任庭案件中止、讨论指导、审判公开、廉政监督等应履行的职责,确保监督指导不“失位”,构建阳光、通畅地审判监督指导平台。二是“一体”厘清外部关系。全面明确独任庭与合议庭关系,厘清二者在人员职责、职能方面区分,并通过指导、转办等流程加强衔接。明确独任庭与法庭关系,搭建二者在案件审判的关联方面,注重组织与机构的差异化,特别是在管理方面的不同。
三、“三区分”因地制宜确保独任庭高效运行
郫县法院明确独任庭主要设立在人民法庭,并根据不同法庭的特定条件,因地制宜将改革深入推进。一是区分法庭案件类型,注重放权进度。郫县法院通过人民法庭职能创新改革,合理设置5个人民法庭,实现了诉讼服务的全域覆盖。在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中,将14个独任庭设立在了人民法庭。针对文书自行签署,各独任庭结合所在法庭案件类型而作细微调整。如安德法庭主要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独任庭完全自主签署文书,而德源法庭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其部分判决文书交由庭长校核。二是区分法庭法官类型,注重培养力度。郫县法院在独任庭改革中注重新进法官的基层锻炼,目前各法庭均有初任法官担任审判长的独任庭,并通过“以老带新”、青年法官导师制等措施,强化对初任法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提升其审判业务技能。三是区分法庭区域环境,注重解纷措施。郫县法院结合诉非衔接试点工作和法庭所在的区域环境情况,注重独任庭案件诉前分流。如安德法庭位于乡村,家庭矛盾多发,但民风淳朴,独任庭对该区域纠纷部分案件,主要采取邀请调解员、委托基层调解委员会模式有效化解;三道堰法庭位于郫县工业港区域,合同纠纷集中,独任庭则采取依托行业协会调解化解部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