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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都实践
作者:王鑫、夏旭东、陈睿  发布时间:2015-04-20 16:11:57 打印 字号: | |
  庭前会议不走过场,在法庭调查前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办案民警到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控辩 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当庭宣判并详述判决理由;3 月30 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敲响了探索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第一槌,激起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层层涟漪。

  一次与以往不同的庭审

  “作为本案证人,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3 月30 日下午,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派出所民警吴某第一次以证人的身份站到法庭上,当庭接受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询问。除民警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外,该起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官当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证人宣读保证书、法官少发问控辩双方多“过招”、裁判理由法官当庭详细说理等“新看点”,说明这是一次“与以往不同的庭审”。

  看点一:庭前会议“不走过场”

  “在3月15日,由承办法官主持召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庭审开始时,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庭前会议报告。从报告中不难听出,这次庭前会议“没走过场”。

  在以往的案件审理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并没有召开庭前会议,一旦庭审中出现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等新情况,法庭不得不频繁休庭。这不仅造成庭审效率低下,也不利于查清案情。有的案件虽然召开了庭前会议,但纯属“走过场”,涉及的问题在庭审中仍然需要再次处理。

  而此次余某贩卖毒品案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指派专人召开会议,明确了案件焦点,交换了证据目录,提交了申请出庭的证人名单,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此基础上形成庭前会议报告,并在法庭调查前增设庭前准备和庭前会议报告程序。庭前会议“不走过场”为正式开庭扫清了障碍,为“对抗式”庭审变得有效提供了保障。

  看点二:质证前先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在庭审中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当庭启动了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并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当庭调查和辩论。通过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等形式,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后当庭宣布合议结果,确保法庭调查、辩论

的证据效力。

  看点三:办案民警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被告人余某称遭疲劳审讯,三名民警先后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

  “查获的冰毒为什么没有现场称重?”“有没有对被告人实施疲劳审讯?”“ 审讯期间被告人有没有休息?”……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民警进行了交叉询问,民警逐一详细予以回答。庭审中,法官减少了主动发问,引导控辩双方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充分对抗,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了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上。

  看点四:当庭合议,当庭详述判决理由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合议结果:“被告人被抓获后,侦查人员及时对其进行讯问是合法的。在对被告人讯问期间也保证了其必要的休息时间,并且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均由其本人签字确认,无刑讯逼供以及不文明审讯的情形。因此,认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取得程序和方式合法,上述证据可以在法庭审理中出示并质证。”

  被告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合议庭休庭十五分钟之后,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判决理由,审判长逐一详述。

  庭审功能得到最大发挥

  由于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因素,我国历来强调惩罚犯罪、有罪必罚和实体真实,往往忽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轻视程序自身独立的价值。

  2012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强调惩罚犯罪的同时,强化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过去,有些法庭可能更重视庭前和庭后,而相对忽略庭审过程,刑事诉讼在诉讼环节上以侦查活动为中心,在审理方式上以庭外阅卷为中心,在证据出示上以书面言词为中心,这种现象造成部分案件庭审形式化。

  在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审问式”审判模式下,庭审有时往往只强调实体正确即可。

  成都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对抗式”审判模式,将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材料的认定、控辩意见的发表,以及审判理由的形成都交由庭审,使庭审更加充实、实在,庭审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力争实现庭审的实质化、中心化,杜绝冤假错案。在强调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强调了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在注重实体真实的同时,也强调程序合法的重要。

  当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对抗式”审判中,更加注重侦查人员以及其他证人的出庭。

  然而现实的情况则是,大多数证人难以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如何实现“对抗式”审判?包括侦查人员在内的证人出庭作证后,如何有效地保护其人身安全?这些问题都是“以审判为中心”这项制度改革需要思考和改革的问题。

  各方声音

  公诉人:随时调整应对思路

   庭审结束后,本案公诉人说,在余某贩卖毒品案中,原以为辩护人就第四笔交易作犯罪未遂辩护,没想到庭上作了无罪辩护。“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马上调整应对思路。这种‘对抗式’审判,不管是对公诉人还是对侦查机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法治新形式,我们必须主动适应。”

  旁听群众:深感法律的神圣

  旁听庭审的市民小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被告人是不是遭疲劳审讯,我相信旁听的每一个人心里都清楚了。法院的公正审判,我们通过庭审看得清清楚楚。看到警察站在证人席上宣读出庭作证保证书的时候,我相信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

  办案民警:当证人体会到了责任

  出庭作证的办案民警吴某说,首次出庭当证人,确实有些小紧张。“在宣读证人保证书的那一刻,我体会到了责任。实际上,作为侦查机关也欢迎这样。这无疑会促使我们在侦查过程中更为注重法定程序,依法办案。”

  辩护人:与公诉人平等对抗

  本案辩护人成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过去,辩护人基于对公诉人的尊重,不敢也不愿意打断其发问。“而在‘对抗式’审判模式下,辩护人在庭审中要牢牢抓住与公诉人平等对抗的机会,全面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官: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

  审理该案的法官董敏说:“这次庭审,我根据控辩双方的对抗情况采信证据,查明事实,作出裁判,而不是通过庭前阅卷先入为主。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改变了庭审规则,转换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法学家:更能有效保障人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静华说,过去,刑事诉讼以侦查活动为中心,在审理方式上以庭外阅卷为中心,在证据出示上以书面言词为中心,法官可能会先入为主。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法院则难以从书面证据中核实真实情况。“成都法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法庭查明事实。同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庭审过程中简化无争议的证据,而留出更多时间给关键证人出庭以及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通过这些变化,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能有效保障人权。”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夏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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