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法院五项措施规范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司法确认工作
发布时间:2015-04-27 09:14:54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一是扩大案件范围。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纳入司法确认工作范畴。二是明确归口衔接。明确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司法确认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对申请司法确认案件进行审查确认,协办部门负责对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进行受理审查。三是规范审查内容。实行双层网格化审查模式,审查立案环节对申请期限、提交材料及当事人基本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审查确认环节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有疑义的,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实有关情况。通过规范审查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案件审查质量。四是明确审理周期。严格规定司法确认案件各环节的审理期限,确定案件受理审查期限为三天,案情简单清楚的司法确认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审结,案情复杂疑难的司法确认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结,因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延长到三十天以上的案件需提请院长批准,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五是强化释明工作。对申请司法确认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明确告知其原因;对裁定驳回申请的,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起诉;对一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另行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并进一步释明司法确认的强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