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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系列解读①
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作者:马渊杰  发布时间:2015-03-02 16:26:13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已于226全文发布。为便于广大法院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精神和任务,引导大家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本报开辟专栏,将从今天起连续发表系列解读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意见》)是未来五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总章程,吹响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集结号”。总揽《意见》全文65项重大改革举措,贯穿其中一条重要的逻辑主线,就是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一逻辑主线?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式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又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保障其有序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具有纵横多维的丰富内涵。从横向来看,覆盖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各个流程,涉及人民法院内部各个机构的制度机制;从纵向来看,覆盖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环节,涉及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各个层级,纵横多维共同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意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也正是紧紧围绕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逻辑主线分步展开的。从横向运行机制来看,人民法院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等,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畅通立案渠道、方便群众诉讼;审判环节,强调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等,切实提高审判质量、落实司法责任;执行环节,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等,维护群众胜诉权益。从纵向运行机制来看,人民法院要完善审级制度、强化审级监督、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涉诉信访制度等,进一步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从制度保障来看,《意见》对司法管理体制、司法保障体制、法官管理制度、法官选任制度等也作出重大改革,保障司法更加中立、公正、权威。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坚实的价值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各项制度改革建立在对司法权属性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科学把握上,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各项制度改革互为因果、互相联系、互相配套,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各项制度改革充分借鉴域外法治建设优秀经验成果,充分立足和把握中国国情,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鼓励地方探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可操作性。而各项改革背后体现的又是人民法院对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最执着的价值追寻。

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改革是进步的动力。站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伟大历史机遇的面前,让我们扬改革之帆,行法治之道,开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新篇章,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2015年2月2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
责任编辑:李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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