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市中院郭彦院长对进一步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作出具体指示:一是院庭长办案数量方面。落实院庭长办案改革要求,不能抛开院庭长的行政工作和党务工作,要合理确定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办案数量,确保院庭长办案和行政党务工作两不误,通过设置绩效工资体现办案数量差异,激励一线办案法官。二是充分调研改革运行效果。下步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评估时,要充分调研院长、庭长、法官和工作人员对改革的感受,分析总结改革好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三是对接好人员分类管理。市中院正在研究和向市委报告压缩行政部门人员,增配两个民事审判庭,要将此项工作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人员分类管理对接好。四是统筹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开展以诉讼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是更好体现在法庭上裁判案件,应加强两者的结合、有机衔接,不能将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剥离。五是将法官咨询会议制度单独作为一项改革配套。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司法公正,在放权的同时还要做好配套支撑才能实现改革目的。审委会专业会议、审判长联席会和专业法官会议等指导咨询会议,在研究解决案件裁判疑难问题、为合议庭提供参考意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应将会议咨询制度单列出来作为一项改革配套制度。六是进一步厘清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要进一步研究和厘清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概念、内容,明确两者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边界,处理好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关系。七是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改革要在现有的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突破司法规律、行政规律。院庭长的司法裁判与行政管理权责相互交叉融合,司法权与行政权不能完全割裂、独立,改革应注意更好地把握好、处理好两者关系。八是提升法官素质方面。改革要求落实办案责任制,目前的法官素质还不完全匹配,要着力提升法官素质,开展卓越法官培养工程、双导师制,按照院庭长的标准培养一大批优秀法官,以适应改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