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召开2016年第5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院长开庭周”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2016年院长开庭的具体时间安排。
审委会委员一致认为,建立院长、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办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是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始终坚持司法办案第一要务,让院长特别是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委会专职委员不受行政事务的干扰,专门从事开庭、撰写裁判文书等审判工作,确保以亲历审案的方式直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裁判,改变过去以行政方式审批案件的层层把关,充分发挥院长、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委会专职委员作为资深法官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着力推进化解“案多人少”矛盾,不断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与质量的有效路径。
最后,审委会对全市法院学习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制度刚性运行;二是各基层法院要根据意见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推动落实;三是各审判业务庭庭长要按照意见的精神,加大担任审判长、办理案件的数量,切实履行审判责任,着力破解“案多人少”矛盾;四是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为全市法院树立良好的改革先锋形象和营造改革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