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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作者: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五庭  发布时间:2016-10-17 13:48:58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我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推进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我院决定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并对管理人实施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在成都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执业三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异地前述机构在成都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执业三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分支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入册申请。

(一)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5名以上,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 

1.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2.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2.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特别注明:原已入选我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禁止申报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四)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五)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本院认为其他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模板附后);

(二)机构规模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自有场地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履行凭证及复印件;

3.按申报条件提供本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报入册时前三年的收入情况及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执业能力材料

1.200761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和参与办理企业非诉重组、兼并、收购、改制、上市等业务情况及证明材料;

2.200761来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的情况、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3.200761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就破产相关问题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文章以及在专业会议上所进行的交流情况及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行业协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暂无行业协会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提交书面承诺书。

提交的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中介机构中重复申报。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否则取消参评资格;入册后经发现申报不实的,予以除名处理。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161017日至1031按照第三条的要求向本院司法技术室提交相关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

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逾期申报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二)评审

根据本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审,确定30家中介机构形成初审名册,同时根据本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管理人级别。

(三)公示

确定的初审名册在《成都日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

(四)复核

公示期满后,本院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初审名册中删除。

(五)公布

经本院审定后的名册在《成都日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管理人评分标准(评分表附后)

(一)基本分50分)

按申报条件最低要求提交了证明材料的,得基本分50分。

(二)加分50分)

1.机构规模(10分)

1)人员数量:从业人员超过规定的最少人数,根据超过数量加分(上限2分);

2)人员类型:根据本机构内是否有专职审计师、经济师、评估师、税务师加分(上限2分);

3)办公场所:根据办公场所的权属、面积等情况加分(上限2分);

4)收入情况:根据近三年的收入情况加分(上限4分)。

2.执业能力(40分)

1)相关业务:200761日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承办或参与办理过非诉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改制、上市等业务情况的,根据业务数量、难度、效果等因素加分(上限10分);

2)专业业务:200761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的,根据业务数量、难度、效果等因素加分(上限20分);

3)专业素养:200761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就破产相关问题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文章或在专业会议上作过经验交流的,根据刊物级别、会议级别及规模、专业程度等因素加分(上限10分)。

 

联系人:

成都中院司法技术室:谢永晟,联系电话:82915696

成都中院民五庭:黄帅,联系电话:82915217

 

附:1.入册申请书

2.2016年度企业破产管理人入册评分表

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新闻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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