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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辩护
——对C市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的考察
作者:马鹏飞  发布时间:2016-11-09 13:53:05 打印 字号: | |
  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一个一般性规则下确定性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下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

        ——John Dickinson (约翰•迪金森)

刑事司法最能展现公正价值、最能体现权利保障。刑事诉讼作为刑事司法最重要、最严格、最直观的程序,具有多方位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多角度呈现看的见的正义、多维度实现刑事司法社会治理职能的作用;而庭审作为最集中体现刑事诉讼功能、实现刑事司法价值的程序,对刑事诉讼改革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庭审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控、辩、审三方,辩护对刑事案件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以C市法院正在开展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为考察对象,分析庭审实质化试验示范庭审中的辩护。

一、本文研究目的与方法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客观分析庭审实质化改革中辩护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本文的研究方法采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全样本分析、庭审观摩与个别访谈的方法进行研究。全样本分析即根据设定的调查要素,对所有案件逐一进行统计,并进行类型化分析;庭审观摩即对适用庭审实质化审理的案件,采取随机选择的方式观摩庭审;个别访谈通过与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与被告人电话或当面访谈形式进行。

样本的选取以C市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适用庭审实质化审理的案件为样本,具体包含C市中院三个刑事审判庭及20个基层法院的85件案件。

二、直观数据下庭审实质化的辩护现状

(一)基础数据及分析

1.对辩护率的统计及分析

在统计的85件案件中,作为样本采用的80件。该80件案件辩护率为100%,其中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9件案件中,法院均为其指定了辩护人。(表1、表2)

表1 试验示范庭案件辩护率

案件数 有辩护人案件数 辩护率 辩护人类型

被告人聘请 占比 法院指定 占比

80 80 100% 51 63.8% 29 36.2%

表2 试验示范庭辩护类型

被告人聘请(51件) 法院指定(29件)

1名 占比 2名 占比 1名 占比 2名 占比

38 74.5% 13 25.5% 23 79.3% 6 20.7%

从刑事案件平均辩护率看,载于《中国司法》2011年第7期的《中国刑事辩护若干问题调查分析》中的数据显示,1997年至2007年,刑事案件辩护率最高为1999年的40.2%,最低为2006年的22.4%,委托辩护率最高为1997年的38.8%,最低为2002年的14.8%;从随机调取的C市W区、X区、D县法院2015年审结的各50份、共150份判决(非试验示范庭)统计数据看,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为69件,占比46%,指定辩护的有4件,占比2.7%,总辩护率为48.7%。可以看出,试验示范庭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其比率均远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辩护率。其原因不仅是因为该80件案件是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试验示范庭,还在于该部分案件较为重大复杂,这一结论同样得到对重大案件随机分析的印证。在随机调取的C市中院2014年、2015年审结的50件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案件中,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达到29件,占比58%,有13件指定了辩护人,占比26%,总辩护率为84%。可以说,随着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的提升,中级法院审结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率高于平均值同样符合这一分析。

从基础数据而言,100%的辩护率从数值上完全达到了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尤其是其中36.2%的指定辩护率体现出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看出,当被告人的经济水平不再作为指定辩护的必要条件,且指定辩护不再局限于“应当指定”的情形时,保证通过庭审实质化召开的疑难复杂案件辩护率100%完全能够实现。

2.对辩护质量的个案统计及分析

在辩护率提升的情况下,辩护质量是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甚至是比辩护率更为重要的问题。本文将辩护质量的认定设置为以下几个条件:辩护意见采纳率、对定罪的影响力、对量刑的影响力。

需要说明的是,对辩护质量很难进行量化分析,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或者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辩护质量可以从其对审判结果的最终影响进行评价。本文将这一影响分为辩护意见采纳率、对定罪的影响、对量刑的影响,虽然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仍然缺乏能够具体细化的评价指标,但是在有限的样本下,仍然可以分析其所表现出来的基本趋势。

辩护意见的采纳率,本文采取广义解释,即只要辩护意见中有一条被采纳,即认为辩护意见被采纳,不具体区分全部采纳与部分采纳。在统计的85件试验示范庭案件中,已经审结的有56件,作为样本采用的43件;需要说明的是,没有作为样本采用的13件案件,主要是由于素材采集瑕疵。(表3、表4)

表3 辩护意见对定罪的影响

序号 指控罪名 辩护意见 判决罪名

1 交通肇事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交通肇事罪

2 非法持有毒品罪、危险驾驶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非法持有毒品罪、危险驾驶罪

3 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1名被告人)

敲诈勒索罪(6名被告人) 6名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1名辩护人对指控敲诈勒索罪持异议

不构成抢劫罪

(庭审休庭合议认为构成抢劫罪,重新组织辩论) 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名1被告人);抢劫罪(6名被告人)

4 盗窃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盗窃罪

5 抢劫罪 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

6 污染环境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污染环境罪

7 重大责任事故罪 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8 盗窃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属于“数额较少”,对部分事实有异议 盗窃罪

9 抢劫罪 属于债务纠纷,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

10 抢夺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抢夺罪

1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1被告)

诈骗罪(第2被告) 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

不构成诈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诈骗罪

12 盗窃罪

(2名被告人) 均认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

13 抢劫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抢劫罪

14 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没有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15 盗窃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盗窃罪

16 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系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

17 故意伤害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故意伤害罪

18 职务侵占罪 第1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

第2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

19 交通肇事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交通肇事罪

20 交通肇事罪,窝藏、包庇罪 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交通肇事罪

21 故意伤害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故意伤害罪

22 聚众斗殴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聚众斗殴罪

23 盗窃罪(第1、2被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3、4被告) 第1被告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

第2被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

第3、4被告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 第1、2被告构成盗窃罪;第3、4被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4 开设赌场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开设赌场罪

25 盗窃罪(第1被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2被告) 第1被告辩护人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2被告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第1被告构成盗窃罪;第2被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6 故意伤害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故意伤害罪

27 盗窃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盗窃罪

28 抢劫罪 不构成抢劫罪,构成盗窃罪 抢劫罪

29 信用卡诈骗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信用卡诈骗罪

30 贩卖毒品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贩卖毒品罪

31 故意伤害罪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32 贩卖毒品罪 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33 盗窃罪 指控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盗窃罪

34 敲诈勒索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敲诈勒索罪

35 故意伤害罪 属于轻伤,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

36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7 职务侵占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职务侵占罪

38 故意伤害罪 没有故意,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

39 故意伤害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故意伤害罪

40 抢劫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抢劫罪

41 抢劫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抢劫罪

42 假冒注册商标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假冒注册商标罪

43 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 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表4 辩护意见对量刑的影响

序号 指控罪名 辩护意见 量刑采纳情况

1 交通肇事 ①受害人存在过错

②事故认定加重了被告人责任

③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 采纳①③

2 非法持有毒品罪、危险驾驶罪 ①坦白

②积极缴纳罚金 采纳①

3 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1名被告人)

敲诈勒索罪(6名被告人) ①坦白

②指控的后6名被告人属从犯 采纳①②

4 盗窃罪 ①自首

②初犯

③认罪态度好 采纳①③

5 抢劫罪 ①获得被害人谅解

②初犯

③认罪态度好 采纳①②③

6 污染环境罪 ①自首 采纳①

7 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认罪态度好 未采纳

8 盗窃罪 ①部分财物已退还被害人

②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未采纳

9 抢劫罪 ①坦白

②获得被害人谅解 采纳①②

10 抢夺罪 ①当庭认罪

②抢夺系为治病

③已退赔财物 采纳①②③

1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1被告)

诈骗罪(第2被告) ①第1被告系自首

②第1被告当庭认罪 采纳①②

12 盗窃罪

(2名被告人) ①第1被告未成年

②第1被告认罪态度好

③第2被告系从犯 采纳①②

13 抢劫罪 ①自首

②当庭认罪 采纳②

14 故意伤害罪 ①获得被害人谅解

②自愿认罪 采纳①②

15 盗窃罪 ①自首

②当庭认罪

③部分指控证据不足 采纳①②③

16 故意伤害罪 ①被告人系精神病人

②自首 采纳②

17 故意伤害罪 ①自首

②获得被害人谅解 采纳②

18 职务侵占罪 ①自首

②犯罪中止 采纳①

19 交通肇事罪 ①未逃逸

②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③当庭认罪 采纳①②③

20 交通肇事罪,窝藏、包庇罪 ①自首

②具有悔罪表现 采纳①②

21 故意伤害罪 ①自愿认罪 采纳①

22 聚众斗殴罪 ①自愿认罪

②获得被害人谅解

③坦白

④自首 采纳①②③

23 盗窃罪(第1、2被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3、4被告) ①第2被告系从犯

②第3、4被告具有坦白情节

③第3、4被告有悔罪表现 采纳①②③

24 开设赌场罪 ①坦白 采纳①

25 盗窃罪(第1被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2被告) ①坦白

②初犯 采纳①②

26 故意伤害罪 ①认罪态度好 采纳①

27 盗窃罪 ①自首

②初犯 采纳①②

28 抢劫罪 ①如实供述

②当庭认罪 采纳①②

29 信用卡诈骗罪 ①自首

②如实供述 采纳①②

30 贩卖毒品罪 ①当庭认罪 采纳①

31 故意伤害罪 ①不构成犯罪 未采纳

32 贩卖毒品罪 无

33 盗窃罪 ①不构成犯罪 未采纳

34 敲诈勒索罪 ①自首

②如实供述

③退赃 采纳①②③

35 故意伤害罪 ①属于轻伤,不构成犯罪 未采纳

36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①属于犯罪中止

②初犯

③认罪态度好 采纳②③

37 职务侵占罪 ①自首

②属于犯罪未遂 采纳①②

38 故意伤害罪 ①不构成犯罪 未采纳

39 故意伤害罪 ①初犯 采纳①

40 抢劫罪 ①初犯

②认罪态度好 采纳①②

41 抢劫罪 ①认罪态度好 采纳①

42 假冒注册商标罪 ①认罪态度好 采纳①

43 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①获得被害人谅解 采纳①

在该43件案件中,辩护意见采纳率为86.05%,载于《中国司法》2011年第7期的《中国刑事辩护若干问题调查分析》中的数据显示,1997-2009年,辩护意见全部采纳率最高为50.9%,部分采纳率最高为70.7%,就总体情况来看,总采纳率相对平稳,全部采纳率呈下降趋势,部分采纳率呈上升趋势,这一统计综合了定罪辩护意见和量刑辩护意见,可以看出,试验示范庭中综合辩护意见的全部采纳率为58.1%,高出《中国刑事辩护若干问题调查分析》中辩护意见全部采纳率最高值7.2%,而部分采纳率(含辩护意见全部采纳的案件)则高出13%。从数据上可以说明,无论是指定辩护还是委托辩护,都基本达到了预期。

三、对庭审对抗的对比性数据统计与分析

通过对64件 庭审实质化试验示范庭审案件与60件普通案件的比对(有4件案件未找到比对案件),发现辩方的举证情况出现较为明显的分野。(图4)

图4 辩方举证对比

在普通案件中,辩方举证的比例占22.4%,而在庭审实质化试验示范庭中,这一比例上升至63.8%,这一比例的明显提升,从原因而言,一是庭审实质化试验示范庭审中,法庭更加注重对证据作出当庭采信,这一转变极大的激发了辩方举证的主动性;二是庭审实质化的案件中,多数已经召开了庭前会议,进行了证据开示,而在庭前会议中,已有辩方出示了相应证据,同时,亦有庭前会议结束后补充的证据;三是庭审实质化案件中,辩方能够更好的形式辩护权,法庭充分保障了辩方的相应权利,给辩方平等对抗提供了的充分机会。另一方面,从辩方的举证内容看,庭审实质化试验示范庭审与普通庭审同样出现明显的分野。(图5)

图5 辩方举证内容对比

说明:普通案件数为13,庭审实质化案件为41;同时举证法定量刑证据和品格证据的,普通案件数为1,庭审实质化案件数为3;品格证据集中为社区、村委会、公司等出具的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

在普通案件中,辩方的举证集中在量刑证据,占比达到92.3%;而庭审实质化试验示范庭中,这一比例为73.2%%。与此同时,关于无罪的举证、此罪与彼罪的举证占比26.8%,远远高出普通案件19个百分点。从原因分析,一是由于庭审实质化的案件,相对普通案件而言,其事实认定、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罪轻与罪重的意见具有更大分歧,因此,辩方针对这些争议进行举证的比例则较高;二是由于庭前程序、庭审充分保障了辩方的举证权。

再从辩方质证的角度看,从庭审中辩方质证的频率、质证的内容分析,庭审实质化试验示范庭与普通案件同样出现非常明显的分野。(图6、图7)

图6 辩方质证频率

说明:普通案件数为60,庭审实质化案件数为64。

图7 辩方质证内容

说明:普通案件数为60,庭审实质化案件数为64。

普通案件中,大多数案件(85%)采用类型质证的方式,即按照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方式进行质证;庭审实质化案件中采用类型质证的比例为76.6%,低于普通案件8.4个百分点;而采用一证一质的案件达23.4%,远高于普通案件,同时,没有案件采用全案质证的方式,而普通案件这一比例高达13%。从理论而言,采用一证一质的方式,辩方的质证频率非常高,这同时也意味着其质证效果更好。从对证据质证的内容看,也可以得到印证。庭审实质化案件中,关于证据资格问题的质证高于普通案件9个百分点。

四、从统计数据分析辩护功能的完善

(一)对辩护质量的再分析

在统计的43件个案中,认为不构成犯罪的15件,占比34.9%;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的4件,占比9.3%;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的30件,占比69.8%;统计重合的7件。(图1)从上述统计可见,辩护主要的呈现出反向分野:罪轻辩护与无罪辩护,即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是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且认为被告人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认为被告人不够成犯罪。这两者共同占比达81.4%(剔除统计重合的7件占比)。

图1 对指控的意见比例

再从辩护意见与判决结果的对比看,指控罪名与判决罪名一致的41件,占比95.3%;未采纳定罪意见而改变罪名的1件,占比2.3%;采纳定罪意见改变罪名的1件,占比2.3%。(图2)采纳量刑意见的36件,占比83.7%;未采纳量刑意见的6件,占比14%;未提出量刑意见的1件,占比2.3%;其中采纳全部量刑意见的25件,占比58.1%。(图3)

图2 指控与判决对比

图3 辩护意见采纳

对比图1与图3,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的69.8%的案件,辩方均作出了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而采纳量刑意见的案件占比83.7%。这两项统计基本可以吻合,而关于量刑意见采纳的比例高出的部分,根据详细统计,在31%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有的辩护人同时作了罪轻辩护,并且就罪轻辩护提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

单纯从辩护意见采纳率而言,通过与其余有辩护人案件的横向对比可以看出,其采纳率较高。但这本身无法直接说明庭审实质化的案件辩护质量高,正如同样无法得出庭审实质化的案件公诉质量不高的结论一样。最有效的比对是这些案件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形下,审判结果是否会发生改变,但这仅仅是一种假设;即便如此,在此假设下,我们也可以得出,无辩护人的案件在判决结果上不会好于有辩护人的案件。而从基本的统计可以发现,辩护意见对量刑的影响最为明显,这一结论无论是在法庭中以口头形式作出的辩护意见,还是庭后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均能得到印证。

从普通庭审辩护的作用分析,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五点:一是重法律辩护、轻事实辩护,二是多量刑辩护、少事实辩护,三是多柔性辩护、少对抗性辩护,四是多强调实体辩护、少仰赖对抗式庭审程序,五是得到法院一定认可、但认可度尚不充分。 因此可以认为,普通庭审中辩护的作用未充分发挥是导致辩护质量不高的一大关键,直观理解,即是未能充分发挥庭审的对抗作用。从图1、图3可以看出,辩护依然有重法律辩护、多量刑辩护的现象,因此,辩护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主要体现在对事实的辩护上,即对量刑证据的辩护上。

(二)对庭审对抗的个案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对抗不足,历来是学界、司法实务界诟病的弊端。从庭审的参与主体看,一为控方、一为辩方(被告人)、一为审方。审判居中裁判,那么庭审的对抗则集中于控、辩双方;因此可以认为,庭审对抗即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的权利。从理论而言,庭审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平等,即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受到法官的平等对待,同时要给予平等地阐述意见的权利。这一平等对抗的体现,按照棚赖孝雄的观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在水平方面进行信息交换的过程”,即横向的对质、抗辩过程;二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垂直方向上的信息交换过程”,即纵向的裁定和判决过程。 这一观点的前提,无疑是在控辩式庭审模式下进行,也即审判对于事实的查明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因此才会形成纵向上的关系。那么单纯就横向上的关系而言,控辩平等意味着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享有平等地举证、质证、立论与反驳的权利,享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对方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权利。因此,庭审对抗这一问题的核心就表现在“对抗什么”这一命题上。庭审的核心是对证据的示证、质证、辩论,那么庭审对抗的核心同样围绕对证据的示证、质证与辩论进行。

刑事诉讼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归属控方,但辩方同样可以举证。从庭审实质化试验示范庭审对抗的统计可以看出,其庭审对抗明显强于普通案件,这一结论同样可以得到个案比对的印证。本文选取一个庭审实质化试验示范案件,并与一个普通案件进行比对。(表5、图8)

表5 个案对比一

案件 被告

人数 指控

罪名 庭审

时长 控方

举证 辩方

举证 质证

方式

庭审实质化个案 8人(含1公司) 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7小时40分 124份证据 18份

证据 分指控罪名一证一质

普通个案 5人 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4小时50分 57份

证据 无 分指控罪名类型质证

表5中,由于选取的庭审实质化个案尚未审结,因此难以取得关于证据认证的信息。但是即便如此,从该对比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庭审实质化个案庭审时长达17小时40分的主要原因,不仅是控方出示的证据数量较多,更在于庭审质证采取了一证一质的方式。通过对该案件辩方的访谈,辩方一致认为该案庭审效果极佳,不仅充分保障了辩方的权利,更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对普通个案中辩方的访谈,虽然辩方仍然表示对判决的结果较为满意,但是其对证据的质证则有部分意见,主要集中在对某些关键证据未采取一证一质的方式,尤其是涉及到证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故意的证据。对此,从另一个角度的统计,即对两份庭审笔录的对比也可以得到印证。(图8)

图8 个案对比二

从上述全样本与个案统计、对比中,基本能够印证庭审实质化的案件,更有利于实现庭审对抗;根据前文的分析,庭审对抗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了辩护的质量。因此,庭审对抗的进一步加强,依赖于辩方对证据的获取与示证能力,以及法庭质证的方式。
责任编辑:董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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