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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社会矛盾转化 推进司法体制配套改革
作者:王韶华  发布时间:2018-01-10 09:35:36 打印 字号: | |

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实现司法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重心转变;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背景下,司法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工作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司法供给的不充分、不全面、不平衡;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形成司法供给侧系统性整体性效能。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报告还将“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毫无疑问,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将给司法工作带来许多重大的新变化、新要求、新挑战、新机遇,司法机关必须及时研判这一新形势、新任务,主动积极回应这一新转化,以担当起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新使命,展现新作为。 

一、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实现司法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重心转变。 

客观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其中的主要矛盾影响和决定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因此,想问题、办事情要抓住主要矛盾,抓住重点,统筹全局。 

司法工作如何围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谋篇布局,如何确立司法工作新定位、新使命,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首先要解决的是要实现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心的转变。一是要围绕社会主要矛盾,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指导思想,确立以满足人民日益广泛、多元、更高层次的司法需求为工作重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年来,司法工作面临许多热点、难点问题,如案件大幅增长,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任务艰巨,执行难问题,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无论是从工作层面、队伍建设层面、诉讼制度机制层面看,还是从司法改革看,核心都在于如何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终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说,这就是整个司法工作的主要矛盾,只有抓住这个主要矛盾,才能不忘初心,不负使命,才能实现人民司法为人民,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司法改革成果。 

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背景下,司法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需求已经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变化。而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有可能转化为权益之争,转化为诉讼请求,形成诉讼案件。 

因此,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对司法工作的第一个挑战就是诉讼案件将大幅增长。第二,诉讼的案件的类型将更加多元化多样化,如涉及民生、民主权利的案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等会不断出现。第三,诉讼案件将更加复杂化,群众诉求更高,审理难度加大。对此,人民法院应加强调研,找准司法工作着力点、侧重点,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新变化,重点解决好对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司法需求救济和司法保障不充分、不全面、不平衡的问题。要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破除过度依赖单一司法诉讼模式做法,转变为以非诉方式为主要解决纠纷途径的思路,解决好司法的专业化与多元化的关系,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诉讼之前。 

三、司法工作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司法供给的不充分、不全面、不平衡。 

社会主要矛盾包含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供给侧结构性问题,主要是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其核心是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司法工作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经济领域相比,更集中于司法供给的不充分、不全面、不平衡问题。司法机关既是司法服务、司法产品的提供者,又履行着国家审判机关职能,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与经济领域供求关系不同,司法供给与需求方的关系具有单向性、非平等性,司法机关负有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保障群众诉讼权益的法定职责。在司法供给关系中,作为供给侧的司法机关更居于决定性、主导型地位和作用。 

近些年,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司法供给产品的质量和效率还不够高,还不能充分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分析司法供给不充分、不全面、不平衡问题,关键又在于作为供给者的司法主体要素,即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不足,司法人员分类及管理还不够科学,主体效能没有有效发挥;在于司法机关组织结构性矛盾,表现为整体结构上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内设结构过多、综合行政部门职能异化;在于诉讼制度机制不完善,审判中心、庭审中心未能真正确立;在于司法职业保障不充分、不到位,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不强,等等。这些都属于司法供给者,即司法机关本身的问题,属于司法供给侧基础性、结构性矛盾。 

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形成司法供给侧系统性整体性效能。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司法供给不充分、不全面、不平衡的矛盾,唯有通过司法改革加以解决。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看出,中央对司法改革的新部署同样着力于司法的主体、司法的担当者、供给者。一是体现了对司法实践的重视;二是体现了司法体制协调性、系统性、整体性改革的凸显;三是强调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四是进一步明确司法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在于以人民为中心,改革为了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享有,改革成效由人民评判,司法改革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目前,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要在推动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改革的基础上,完成人财物省级统管,形成长效支持机制;要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基础上,推进内设机构相应调整,以相适应、相匹配,保障有效运转;要在内设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实现司法行政人员优化,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要完善诉讼制度机制提升应对多元司法需求的适应性、有效性,发挥司法工作整体效能;要在对法院内部进行改革的同时,强化对影响司法工作的外部因素的规制,协同实现司法改革目标;要在强调司法责任承担的同时,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各项举措,做到权责利的科学统一。

(作者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0日第2版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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