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把握司法改革的新要求,立足信息化建设的新阶段,探索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并将之作为推动司法责任落地生根、员额管理能进能出、职业保障权责对等的基础性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行,新型业绩评价制度已经逐渐成为落实司法责任、提高审判质效、激活审判资源、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载体。
第一,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搭建“3+1+1”考核基本框架。以“三个办法”“一个平台”“一项例会”的“3+1+1”机制做实绩效考核制度的运行载体。一是制定《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法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奖励方案》,明确考核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标准,将考核要求压实到人。二是推进绩效考核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项考核指标的自动采集、交互评价、动态跟踪、结果反馈等功能。同时依托业绩信息平台的开发,为法院日常管理提供数据挖掘、深度分析、可视化管理的工具。三是创设季度考核讲评例会,通报季度考核结果,同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全院审判资源配置、审判管理任务目标和瓶颈问题等进行分析讲评。通过法官业绩评价制度的运行为管人、管案、管事提供有力抓手与科学依据,带动审判质效持续提升。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下,法官人均办案效率较改革前(2013年)增长48%,上诉案件的改判发回瑕疵率持续下降。
第二,以人本为理念设计评价内容。按照考核重心下沉的基本思路,建立以人为本的评价内容体系,突出法官职业特性和专业属性,而非单纯地将上级法院对本院的考核要求、本院对部门的考核要求平行下移,分解转化为法官业绩评价的内容。一是突出重点,避免指标过于繁复导致失焦。办案业绩部分设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办案负荷四个一级项目,但二级项目由部门业绩考核的18个缩减为法官业绩评价的6个。删繁就简、突出重点,对法官给予清晰、明确的引导。此外,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业务能力进行专项评价。二是深入个案,避免指标过于抽象导致失真。法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评价,采用案件质量差错数、有责长期未结案件数等个案评鉴指标。依托案件质量差错责任认定追究机制、长期未结案件督办定责机制等,深入个案分析法官绩效真实水平。不再使用部门业绩考核中使用的二审改判发回率、平均审理天数等纯粹数量指标,避免抽象量化指标用于法官个体业绩评价时失真。三是考虑全面,避免指标过于绝对导致失准。在以法官主审案件为核心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将法官在审判团队中承担的其他办案任务作为增益指标,将法官助理分担的辅助工作作为制约指标。法官考核和团队考核既互为补充,又相互制约,努力推动审判团队发挥1+1>2的总体效能。
第三,以大数据为依托确立评价方法。通过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在深度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设计法官业绩评价方法,在全局数据的基础上精准定位法官业绩目标。一是评价方法采取区间管理。在法官个体业绩评价中,统计数据只在区间范围内具有考核上的意义。因此,法官业绩评价方法上,为各项考核内容设置“四向区间”,即合理区间、正向区间、负向区间和否定区间。法官总体业绩表现以各项考核指标所处区间加权计算。二是评价标准实行动态取样。确定法官业绩评价标准时,不再以经验判断为主,而是利用真实的、动态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反复实测。利用散点分布和正态分布等可视化模型,以大多数法官可以达到的水平为基础设定合理区间,再结合工作目标要求,对合理区间进行微调。三是评价参数应用权重系数。将上海法院首创的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智能评价的案件权重体系应用于考核,在办案负荷、办案质量评价中,均考虑权重因素的影响。
第四,以激励为导向体现评价效果。考核结果最终形成两头小(最优与最劣)、中间大(良好与一般)的橄榄形结构,慎用末位淘汰、办案排名等相对机械化的考核结果运用模式,淡化过于细密的等次和过于精确的对比,避免将法官过度裹挟于业绩考核的压力。法官业绩评价结果实现“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员额管理、等级晋升挂钩,发挥法官审判业绩评价的激励作用。同时,加强考核结果的公开透明和及时反馈,不仅使法官审判业绩评价发挥其应有的管理性功能,更重要的是使之发挥服务性功能,帮助法官改善个体行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把握司法改革的新要求,立足信息化建设的新阶段,探索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并将之作为推动司法责任落地生根、员额管理能进能出、职业保障权责对等的基础性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行,新型业绩评价制度已经逐渐成为落实司法责任、提高审判质效、激活审判资源、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