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是指定辩护案件基数大且保障不足。试点2个月以来,全市两级试点法院指派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帮助案件288件,较去年同期20件,增幅达13.4倍。同时,各区(市)县推进力度不一,财政保障有别,多地无专项经费保证,极大降低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积极性。部分律师事务所多指定刚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不会见被告人、阅卷草率、庭审不发问、无质证意见等现象多发,有效辩护难以保障。二是指定辩护耗时较长影响审判效率。由于最高院、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办法)对指定辩护各环节时限没有详尽的规定,实践中从法院向援助中心发函到承办律师与法院联系,时长从三个工作日到一个月不等,导致适用“轻案快办”程序审理的案件难以实现“快办”,大量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难以快速审结,客观上导致被告人或上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最大限度保护,甚至因指定辩护耗时过长造成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先行调解无法进行而激化矛盾,严重影响审理效率与效果。三是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不畅难以保障在押轻刑案件被告人。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在人民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实践中该制度运行不畅。一方面值班律师少,且擅长刑事辩护的律师缺口极大;另一方面若被告人为取保候审状态,则其可在庭前自主获得法律帮助,但若被告人为在押状态,则因驻院律师资源有限,很难真正获得法律帮助。四是部分规定不完善致使难以刚性适用。《试点工作办法》对于经费保障机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资源的调配给予支持等虽作出明文规定,但未出台具体细化措施,导致运行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对单位作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是否需要指定辩护亦未作出规定,被控单位的辩护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对策建议:一是完善操作机制,促进有效辩护。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综合案件繁简程度、律师执业年限、刑事辩护经验、辩护评价效果等指派援助律师、发放援助津贴;建立评价监督机制,由法院、司法局、律协及被援助人等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工作进行评价,作为律师年度考核参考;细化律师资源调配及经费保障机制,当律师资源不足以保障高质量刑事辩护全覆盖时,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激励机制,经法院审理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的,或被告人被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给予援助律师相应奖励;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常态化提供法律帮助。在法院和看守所建立工作日全天候法律值班岗,派驻刑事辩护律师值班,方便在押和不在押的轻刑被告人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司法局、法院双边联络机制,确定专门联络机构与联络人,负责协调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完善《试点工作办法》,提升审理效率与效果。明确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和承办律师与人民法院联系的时限;明确指定辩护人阅卷时限,并对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轻案快办”程序审理的案件分别作出规定;明确对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时间;建议对基层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由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建议明确单位犯罪中,被控单位未委托辩护人的是否需要指定辩护,若被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案件被告人之一且有委托或指定辩护律师的,可不再为被告单位指定辩护人,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若被控单位的主管人员不是被告人,应当为被控单位指定辩护人。三是探索重大案件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面覆盖。目前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仅限于审判阶段,从平衡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角度来看,律师介入越及时,参与的范围越广泛,辩护就越有效。而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行中出现的有效辩护得不到保障、影响审判效率等问题,也与被告人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得到及时帮助有关。探索重大案件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全面覆盖,既是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能有效确保犯罪嫌疑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又能防止个别案件“带病起诉”,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