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本溯源:时代背景与现实矛盾的双重要求
(一)建设智慧法院的时代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重要指示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繁简分流意见》)中,提出了要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二)案多人少现实矛盾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在落实立案登记制的情况下,案件数量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加之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要凸显员额法官的专业性,限制法官数量,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突出。
以笔者所在四川省成都市传统二圈城区基层法院为例,2017年全院受理案件数量共计15283件,分别是2012年全院受理案件数量(4619件)的3.31倍和2013年受理案件数(6869件)的2.22倍。2018年全院受理案件数量预计将达到18000件,案件数量成倍增加,但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院法官的数量反而减少了12%左右。因此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鉴于此种情况,我院采取了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加大院、庭长办案数量,完善考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招聘审判辅助人员等一系列办法,但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手紧缺的问题。
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所谓要素式审判,是指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审并制作裁判文书的一种审判方法,是基层法院在普遍“案多人少”形势下的一种办案“捷径”,其目标在于使法官能够合理分配时间,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审理上。 其原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从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提炼案件处理的关键要素,再由人工智能辅助完成案件审判的指导以及相应的裁判文书制作。
2017年年初,四川省高院顺应时代要求,率先启动了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的建设,笔者作为要素式审判智能系统道交团队试点单位成员,有幸参与了该系统的构建与完善。本文根据笔者参与的基层法院系统研发运行情况,结合笔者有针对性的思考,对道交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的建设和发展进行阐述。
二、实现路径:法律知识与技术支撑的高度融合
(一)确定审理要素和规则
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建立之初,首先要做好法律要素的归集。虽然道交案件历来在法院系统内部都被视为较为简单的案件,但为做好案件要素的归纳整理,我们依然采取了审慎和严谨的态度,依托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大数据实验室王竹教授团队对中国裁判文书网逾3000万件裁判文书及我院过去10年来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进行了碎化片整理,研发团队还去往在全省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成都中院和绵阳中院进行调研,通过省高院研究室下发文件征求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并广泛征求省内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较有经验的法官意见,将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争议点进行了全面摸排和整理,最终抽象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要素,具体包括事故的责任主体、责任划分、责任比例、垫付情况、赔偿项目等五个方面共计一百余项。
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是省高院拟在试点成功基础上向全省推广的创新型成果,但全省范围内各地市州对道路交通案件的法律适用仍然存在较多差异,对道交案件本身虽一般认为是简单案件但在赔偿项目、责任承担主体、商业险是否免赔、交通事故参与度是否考虑等方面却存在理解不一、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在系统开发阶段,我们也着力在要素归集的基础上,以王竹教授挂职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为契机在全省组建四川省交通事故法官业务讨论群,综合全省各地法官的意见,针对道交案件裁判规则形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该审理指南是在案例研判基础上,结合省高院、成都市中院指导性意见,并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梳理形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类案裁判规则和赔偿标准。指南中的绝大部分意见代表了四川省各地审判的主流观点,也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实践,以此文件为基础,研发团队结合全省各地审判经验,确定需要公式化的全部细节,最终纳入系统设计。目前该审理指南已经提请省高院,拟通过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进行审议。在道交审判智能系统面向全省推广的背景下,裁判规则的统一无疑是极为重要的,这也与最高院《繁简分流意见》第十六条阐述的“强化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的精神是一致的。
(二)落实技术方案
在法律要素归集的基础上,系统技术团队将法律要素的框架和流程部署进入系统,基于庭审笔录和省院数据中心传输的立案数据两个方面来采集技术上所需要的各类要素数据。
在系统自动采集上述数据的基础上,实现对交通事故主体信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投保情况、垫付信息以及原告主张赔偿项目金额等的自动抓取或以少量勾选形式完成,在赔偿项目认定部分设置计算公式和参数,对应相应的法院意见,由法官进行勾选,自动生成法院意见及赔偿方案,并一键生成判决书,生成完整率在85%以上,进行少量添加即可完成裁判文书的最后工作。
系统操作力求达到以系统自动识别为主,法官手动添加为辅的目标,将抽象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裁判规则和标准转化为计算机语言,融入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将省高院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计算参数内置,裁判内容在后台运用公式表达,法官通过选择公式和设定参数来实现赔偿项目的认定,同时允许各中院对统一公式中体现各地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参数进行设定,照顾各地实际情况。
(三)接轨案件审理实际
另外,系统的操作还需与实际的案件审理接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为类案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不同案件类型对系统的需求和依赖度是有差异的,因此我们试图进一步细化模块:
首先是调解案件,调解案件在笔者所在的道路交通事故专业审判庭大概占比能达到30%-40%,而调解案件在案件审理完成的情况下,调解书的书写可能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因此对系统的依存度是较低的,那么我们系统操作的时间绝不能超过该时间。目前系统对调解案件设置了一键调解和正常办理两个选项,点击一键调解能够实现笔录录入完成后一键生成调解书,直接抓取笔录中调解主文部分进行使用;点击正常办理能够实现赔偿方案的自动计算,主要作用是辅助调解过程中的计算。
其次是一般判决案件,这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主体,对系统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判决书的自动生成及附带赔偿方案计算,须知多数法官加班办案、挑灯夜战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写判决书”,可见对于判决书自动生成的迫切程度,而系统正常办理就能够实现文书生成完整率85%以上,进行少量添加就能完成裁判文书的最后工作。
再次是多案一起案件,特别是高速公路多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一直是困扰交通事故审判法官的难题,该类案件在事实上认定复杂,最为头疼的是计算问题,涉及的机动车多、受伤人员数量多,因而涉及交强险分摊等各个方面,促使案件在计算时一旦出现轻微错误,则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全部推倒重算。但系统能在有效选择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情况下,实现对该类案件准确无误的计算,同时能够力求实现案件的内部关联,分别生成判决书,大大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例如,今年9月份系统深度适用时能够做到:6辆机动车和1辆挂车、9个原告、6家保险公司,交警部门出具了3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两分钟之内连续发生3起交通事故,系统对该案件计算的结果准确无误并生成了标准的裁判文书,而该类案件的适用是检测系统是否能够满足绝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需求的一个重要指标。
三、服务审判: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的意义
(一)规范庭审要点,案件要素突出
在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下,庭审笔录对于系统实现自动抓取相应信息至关重要,因此笔者所在法院交通事故专业审判庭在前期庭审笔录模板的基础上依托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团队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碎片化整理成果,形成了全要素的庭审模板,并设置进入系统。庭审模板对于某些字段予以固定,要素突出,一方面方便了书记员的记录,使得书记员的笔录记录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也能够对办案法官形成提示,避免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漏项,使得庭审更加规范,庭审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文书自动生成,提升审判质效
系统在庭审过后,在不额外增加办案人员工作量的同时,能够实现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完整率达85%以上,有效免去了法官撰写裁判文书之累,也免去了法官在复杂赔偿案件中害怕算错金额之压力,做到了给法官减负。而且在一键生成裁判文书功能下,不仅大大缩短了文书撰写时间,也为当庭宣判、当庭送达创造了条件,提升了审判质效。
(三)弥补经验欠缺,助力庭前调解
司法改革之后对于法官助理的职责尚未做出合理的划分,法官助理自身的工作成果也很难予以量化,工作效果很难认定,并且从法院整体来看,法官助理的培养需要较长的时间。但在要素式审判智能系统辅助下,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人群即可快速了解某种案件类型所涉及的法律要素以及相应的裁判规则,再加上智能运算,能够有效弥补法官助理经验不足的缺陷,帮助法官助理在短时间内积累审判经验,促进其快速成长。而且法官助理还能够借助系统帮助法官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也能通过系统计算得出的结果形成当事人对判决的合理预期,从而促成调解的达成,分担法官的办案压力。
(四)缓解人案矛盾,减轻办案压力
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招聘审判辅助人员辅助法官办案,分担法官压力,才能够完成相应的审判任务,但法院的队伍日益庞大,却仍然无法从根本上缓解人员紧缺的问题,招聘人员所带来的相应财政资金问题以及人员管理问题等倒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凸显出来。举个例子,员额制改革之后,笔者所在法院审判团队构建模式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成都地区其他一些法院则雇佣外部公司的专职书记员,同时每名法官配备两名法官助理,即便如此,办案压力也无法得到有效的缓解。而运用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后,法官助理的部分工作完全可以交给计算机来完成,以此增加法官助理工作的有效性,审判团队在达到基本配置“1+1+1”后,工作的处理应能较为轻松。
(五)增进业务交流,实现类案同判
系统设置了争议焦点批注和疑难案件上报功能。对于一审法官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难案例,除了通过系统生成判决书之外,允许法官对争议焦点的处理思路进行批注,供二审法官参考但不体现在判决书中。对于疑难案件,将案件文书连同法官的疑问通过系统上传,由省高院安排专人定期整理,由专家团队提供理论指导,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审理指南或指导意见,统一裁判标准。
四、与时俱进:要素式智能审判环境下法官的自我革新
智慧法院时代,法官会不会被淘汰,又应该怎样去应对?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法官主观能动作用的不可替代性
要素式智能审判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为法官减负,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但审判的主体仍然是法官,案件调解和判决的过程中,法官的作用是无法取代的。因为,司法工作不同于立法工作,面对个案的差异,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一刀切,也不能机械适用法律。比如,要促成调解,就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情感沟通和交流,机器显然是不行的,而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的抽象推理能力、判后答疑解惑等也是系统无法取代的。此外,系统也无法区分个案存在的微小细节差异,只能辅助法官作出决策。
(二)转变思想、与时俱进
虽然法官不会被淘汰,但也应居安思危,做好准备。
1.法官需要有较好的接受新事物和人机协作的能力。新系统、新功能的出现,必然会对操作者的习惯产生冲击,其惯性逻辑通常表现为不接受。但随着智慧法院时代的到来,法官们必须面对系统、功能的飞速更新换代,适应新生事物、加强人机协作能力,也是一种新的挑战。
2.法官要善于创新并了解一定的技术知识。目前,在智能审判系统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技术人员普遍不懂法律且无审判实践经验,而法官则不懂技术,这就造成双方间的不理解、不配合,法官可能会对技术成果很排斥,认为技术不能解决问题,而技术人员则会觉得很无辜很无奈,这种沟通障碍可能会造成系统研发滞后或开发功能与审判实际不符。但智能审判系统的开发又离不开一线法官,因为一线法官最了解审判实际,试想,如果我们的法官既精通法律,又能熟练运用大数据,还能与技术人员无障碍沟通,使法律理论与技术实践完美结合,则这类法官必然脱颖而出。
3.法官要善于调研。智能审判系统的运用,会将审判一线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抽离出来,使得法官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案例的研究工作,而每年较大体量的案件实际上是优秀的研究素材,法官应发挥其逻辑思维能力,通过观察、调研社会现象,进行业务探讨,得出有益的结论,这不仅对个人的业务提升多有裨益,同时也能够推动法治的进程。
五、展望未来: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的努力方向
2017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仪式,四川省法院也被列为试点法院之一。最高院顶层设计,横向与公安、司法、保监,纵向各级法院之间实现预防和化解的协同工作格局、信息共享机制及纠纷解决合力,共同参与社会治理。而我们的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在设计之初就预留了“案件数据交互”端口,同时与当地司法局形成沟通调解的默契,由司法调解员录入司法调解的数据,已经形成数据一体化的基础。下一步笔者所在法院将借此契机,将该要素化智能审判系统从法院“单机版”延伸开发为“联网版”的“三调联动”系统,实现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处理上与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互联互通,以裁判标准统一调解工作。在维护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权威与形象的同时,将大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化解在前端,最终实现诉源治理。
此外,道交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蕴含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功能及规则,也可以扩展适用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为其他相关案件的要素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时机成熟时应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类案的要素化,提升审判质效。
总之,利用人工智能与审判方式的创新成果结合即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来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是一种先进的思维方式和必然趋势,将有力地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作者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