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社会诚信、树立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向本公告所列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报告以下情况:被执行人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同时报告变动的具体方式。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被执行人名单(可点击下载)
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