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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第三号)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9-01 16:58:53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社会诚信、树立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向本公告所列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报告以下情况:被执行人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同时报告变动的具体方式。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告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第三批)

附件2:公告被执行人名单(法人第三批)

 

 

 

                 二0一八年九月一日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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