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四位”一体抓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评。
第二条 对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的考评,采取个案实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实时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对未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仅进行个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的主要依据,及其参与竞争产生管理人的考量因素。
第三条 本院设立考评小组和考评委员会。
考评小组由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审定个案考评结果。
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及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代表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评意见,决定优质管理人和升降级、淘汰、除名。
第四条 考评委员会至少每年度召开工作会议一次。考评结果由考评委员会成员多数意见形成。
对涉及管理人除名等重大突发事项,由考评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年度考评结果,系管理人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晋级。当年度考评得分在本级别中排名前两名的管理人,晋级为上一个级别的管理人;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二、三级管理人,可对应晋级到上一个级别,该晋级不受名额限制。
(二)优质管理人。连续三年个案考评均在90分以上且年度考评均为优秀的管理人,授予“优质管理人”,直接晋升为一级管理人,且不受一级管理人名额限制。
(三)降级。当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二级管理人,降级到下一个级别,该降级不受名额限制;除考评不合格的管理人外,当年度考评得分在本级别中排名末尾的一级管理人、排名倒数两名的二级管理人,降到下一个级别。
(四)淘汰。当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三级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淘汰;除考评不合格的三级管理人外,当年度考评得分排名末尾的两名三级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淘汰;当年度出现三件个案考评未达60分的管理人,直接从管理人名册中淘汰。
(五)除名。符合除名情形的管理人,立即停止执行职务,由人民法院及时更换管理人,三年内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
第二章 个案考评
第六条 个案考评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行。
个案考评由实时考核和个案综合评价两部分组成,按100分计,实时考核80分,综合评价20分。
第七条 个案考评主要针对管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整体流程及各个节点,考评管理人案件办理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考评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根据《企业破产案件个案实时考评负面清单》,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实时扣分。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后,根据管理人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填写《企业破产案件个案综合评价负面清单》。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填写两份《负面清单》进行初评,由合议庭复核后,报考评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个案考评,由办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个案实时考核负面清单》和《企业破产案件个案综合评价负面清单》于个案评分完成后15日内提交市中院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个案考评应在案件审结后30日内完成。
第三章 年度考评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由年度案件考评和年度履职评价两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年度案件考评70分,年度履职评价30分。
第十四条 年度案件考评计分方式为该年度管理人所办案件的个案考评平均分,权重为70%。
年度内办结的案件以个案考评得分计入年度案件考评基础分值;未办结案件以当前得分计入年度案件考评基础分值。
未被指定的入册管理人,不参与年度考评,保留其管理人资格及所在级别。
全市基层法院的未结案件,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形成年度案件考评分数,并报市中院考评小组。
第十五条 年度履职评价主要对管理人的团队建设、规模发展、工作效果、专业素养以及社会工作等要素进行考评。
年度履职评价由市中院考评小组负责召集,基层法院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业务庭派员参加。考核方式为由案件所在法院的派员代表填写《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管理人的年度履职评价得分为综合评价得分的平均分,按权重30%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于每年12月底向市中院提交该年度书面履职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年度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二)本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三)本年度管理人机构在破产、重组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四)本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
(五)本年度管理人参加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互助金交纳等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六)对破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对工作中不足的梳理及下一步打算;
(八)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专业人员队伍,指负责办理破产事务的团队人员,需要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应取得执业资格。
对第(一)(二)项,应附有案件清单和人员清单;第(三)至(五)项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凭证。
第十七条 考评小组确定管理人的年度考评分数后,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提交考评委员会审定考评等级。
第十八条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本数)且没有个案考评不合格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优秀;
(二)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本数)且没有个案考评不合格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良好;
(三)年度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本数)、80分以下,或得分在80分以上但有个案考评60分以下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合格;
(四)年度考评得分未到达60分,或年度内有两件以上个案考评未达60分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评原则上在次年1月底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全市法院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破产案件个案实时考核负面清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