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指引》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规程,以深圳中院20多年的破产审判实践为基础,对企业充真的全流程做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为法院审判、为管理人履职、为社会投资主体参与重整提供了基本遵循。《指引》全文共一百二十一条,主要从重整申请的审查、预重整机制、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执行、监督等方面对重整案件的审理作出规定。该《指引》的亮点有:一是建立了多层次的重整识别机制:包括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社会中介机构、预重整管理人出具的报告,征询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行业专家的意见。二是搭建了预重整机制的架构,规定了预重整的程序启动、适用范围、职能分工和程序终结等内容,确定了预重整期间的中止执行效力和预重整方案对于后续重整的法律效力,以保障预重整机制的功能发挥。三是对企业实质合并的认定标准和审查程序、重整企业管理模式的选择条件和转换程序等作出规定。在实质合并的标准方面,首次规定了申请人和异议人的举证责任。在债务人管理模式的选择上,首次确立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原则、以管理人管理为例外的机制,仅在债务人出现违反忠实、勤勉注意义务等法定情形时,方可转由管理人进行管理。